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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释义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2006年9月27日上城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保证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区级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

(三)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区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区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长提名,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区长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主任)的任免。

三、区级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局长)、副庭长(副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区级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有变动时,应当重新任命;工作机构撤销时,应当予以免职。

六、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同时附送拟任免人员有关材料和任免职理由。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反映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领导能力、法制观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材料不全的,由提请机关修改补充后再提请。

人事任免案一般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

七、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下列职务的人员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局长)、副庭长(副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因故未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必须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的暂不提请任命。

八、人事任免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应派员到会说明。

九、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说明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作说明。

十、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局长(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在任命前作表态发言或者任命后作就职宣誓。

十一、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二、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区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十三、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区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重新任命。

十四、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受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主任)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局长)、副庭长(副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六、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十七、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十八、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不断改进和完善任命工作,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认真处理。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视察工作、执法检查、提出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被任命人员实施监督。

十九、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举手或其他方式。

二十、对下列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推选区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接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辞职;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决定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决定接受区长、副区长辞职;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主任);

(三)决定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决定接受区人民法院院长辞职;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四)决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决定撤销副区长,撤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局长)、副庭长(副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按表决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二十一、人事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合并表决。按先免后任的程序进行。

人事任免案以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二十二、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区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颁发任命书,可以举行仪式,也可以将任命书直接颁发给本人。

二十三、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行政处分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行政处分决定及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二十四、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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