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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监督的若干规定
释义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监督的若干规定

(2001年9月26日上城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财政预算行为,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监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区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区本级政府决算;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的初审、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审查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调查情况。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区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编制;监督区本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区本级预算的执行。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代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六条 一切组织或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代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本级预算草案及下列材料:

(一)科目列到类、主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

(二)部门预算收支汇总表;

(三)预算列支的有关重大项目情况;

(四)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支出情况;

(五)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有关说明。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本级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是否与本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三)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四)是否体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结构是否合理;

(五)是否体现了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对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预算安排是否恰当;

(六)为实现预算平衡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预算草案初审前,受主任会议委托,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组织有关预算的视察、调研,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汇报时,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询问。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对预算草案的初审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区人代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予以函复。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条 经区人代会批准的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执行。预算草案批准前,区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区人代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重大支出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报预算,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实施监督。在区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通报情况;动用超收收入较多时,区人民政府应事先向区人大常委会作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落实区人代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和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

(二)对部门、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及全年财力平衡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及重点资金收支等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对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对暂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制收支计划。

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和综合财力平衡的情况。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因特殊情况,区本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总额的5%,应当依法进行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方案应于当年九月至十一月间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编制的预算调整方案在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十五日前,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二)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三)其他有关资料和说明。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关于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不同支出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区本级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等资金的调减,必须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逐步增加新的项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区本级决算草案在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十五日前,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二)决算草案;

(三)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依法审查和批准上年度本级财政决算。

第二十三条 区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区本级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决算的收支总额以及平衡情况;

(二)决算数字的准确性、编报内容的完整性、反映情况的真实性、收入支出的合法性;

(三)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出来的问题要限时依法纠正、处理,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审查时,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决算草案中有关重大问题的专门材料及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决算中有关问题提出的询问或质询,区人民政府必须及时给予答复并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时,应当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经过审议作出是否批准决算的决定。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决算批准后,应及时向各部门、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六章 备案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区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其他应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通报和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省、市有关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政策的方案、措施和决定;

(二)省、市财政税收工作会议有关文件;

(三)区本级预算收支执行月报、年报;

(四)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和财政工作的情况简报、信息动态、规章制度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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