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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工作评议的实施办法
释义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开展工作评议的实施办法

(2010年11月30日上城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工作监督,提高监督工作实效,进一步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

第三条 开展工作评议,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评议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评议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成立工作评议小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是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部门工作进行评议。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围绕中心,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四)勤政廉政、机关效能及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五)区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情况,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年度被评议单位。

第八条 评议工作一般分为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

第九条 准备阶段主要工作:

(一)制定实施方案。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制定,经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办公室行文,在进行评议前两个月将开展工作评议通知和实施方案发至被评议单位;

(二)组建工作班子。成立工作评议小组,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组长,相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部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任人、部分区人大代表组成;

(三)进行评议动员。工作评议小组到被评议单位进行动员,与被评议部门班子成员谈话,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四)开展自查自纠。被评议单位对照工作评议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形成自查报告。报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总结工作,肯定成绩,分析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被评议单位的自查报告初稿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征求工作评议小组意见,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正式书面自查报告。

第十条 调查阶段主要工作:

(一)工作评议小组采取走访、座谈、个别交谈、查阅台帐资料、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等方式,广泛征求被评议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干部职工、服务对象、工作联系单位的意见,了解被评议部门履行工作职责以及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评议小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评议调查工作。

工作评议小组应当实事求是,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二)各人大街道工委和代表小组利用双月“代表活动日”、单月“代表进社区”接待选民与群众等活动,征询代表和群众对被评议部门的依法行政和机关效能建设等方面的意见;

(三)在《上城报》、《杭州上城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的消息,征求广大市民群众对被评议部门工作的意见;

(四)征询分管副区长、市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调查情况汇报,讨论评议主要意见建议;

(六)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提出对被评议部门相关工作的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评议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听取评议对象自查报告;

(二)大会评议发言;

(三)民主测评;

(四)被评议部门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

(五)区人大常委会领导讲话。

第十二条 参加评议的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人和部分区人大代表组成。参加评议人员应依法履职,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

第十三条 被评议单位必须如实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回答询问。对评议意见若有不同看法,可以解释和申辩。

第十四条 参评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评议单位各方面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反馈被评议单位。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评议时,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工作,班子成员参加评议会议。区政府负责人、区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评议意见。

邀请区委组织部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五章 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工作评议小组对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进行梳理归纳,整理形成综合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后,形成书面评议意见,交区政府和被评议单位,要求整改落实,并报区委。对涉及市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应当将评议意见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被评议单位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并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实施跟踪监督,可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进行督察检查。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安排听取被评议单位对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以及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票决。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区人大代表对整改落实情况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被评议单位重新整改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也可视情况依法组织提出询问、质询。

第二十条 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工作评议小组的调查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及被评议单位对评议意见的整改情况的报告等,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适时通过适当方式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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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4: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