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杭州市上城区人大代表小组定向视察暂行办法 |
释义 | 杭州市上城区人大代表小组定向视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定向视察是新时期人大代表在代表活动实践中所创造的一种新的代表活动方式。定向视察是指区人大代表小组在闭会期间定向视察区行政、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开展调查、视察、检查等活动,被视察单位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统一安排。代表小组与被视察单位确定后,原则上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作更换。 第三条 代表小组定向视察,应围绕区委工作中心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检查被视察单位对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区人大代表在大会和闭会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勤政廉政情况等。 第四条 代表小组定向视察,主要采取代表小组活动和代表个人持证视察相结合的方式。 代表小组活动可采取走访、接待群众、召开座谈会、调查、视察、评议等方式。 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视察的时间、内容、形式和方法由代表小组及代表自行确定,可以由代表单独进行,也可以由几个代表联合的形式进行;可以事先通知定向视察单位,也可以采取暗访等形式。 第五条 代表小组应从被视察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出发开展活动,定向视察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每年不少于2次;被视察单位向代表小组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和邀请代表小组参加有关会议、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第六条 代表小组定向视察要讲求实效,有针对性和系统性。根据被视察单位年度的工作任务,年初与被视察单位一起制定本年度定向视察的计划,以确保定向视察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 代表小组在开展定向视察和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提出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可填写《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笺》,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第八条 被视察单位应适时地向代表小组介绍工作情况、邀请代表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寄送有关资料,为代表更好地了解本机关的政务或司法工作情况创造条件。被视察单位要重视和支持代表视察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如实介绍情况,虚心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代表小组。 第九条 提高代表自身素质。代表小组要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了解和熟悉视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基本专业知识及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全局观念。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不循私情,履行好代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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