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市行业(系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本市各行业(系统)、市属重点企业及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行为,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纳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的中央在沪注册重点企业、市属重点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构、人员、装备配置要求) 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配备专用车辆、电脑和照相机等相应装备,并预算所需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检查制度、计划、频次) 各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在本检查办法基础上建立、补充和完善本企业的检查内容。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企业安全管理基本信息数据库,科学制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将检查计划于每年元月20日前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检查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每月不少于8家(次),检查要突出重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每季度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带头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企业应督促所属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第五条(检查内容) 根据《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各企业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教育、培训,取得有关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四不放过”的落实情况; (十九)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特点和生产管理薄弱环节依法应当督促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现场检查重点) 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二)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三)剧毒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重大设备维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作业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高空危险作业等的安全管理及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七)工程承发包、闲置厂房的租赁安全管理; (八)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检查形式)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可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或飞行检查相结合等形式,聘请相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第八条(事故隐患处理) 对检查出的各类问题及事故隐患,应督促相关企业或部门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规定落实整改,建立以事故隐患企业为主体,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整改督办及整改效果评估机制,确保整改到位,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第九条(检查记录) 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检查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做好相关检查信息的记录,可参照安全检查记录表(附表1)和事故隐患整改记录表(附表2),完善安全生产检查档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整改,应形成闭环管理。检查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条(检查总结、分析) 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每季度对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找准所属企业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研究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和对策措施,报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检查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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