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南省青少年希望基金会 |
释义 | 理事会海南省青少年希望基金会理事会机构 一、理事长 盖文启(共青团海南省委副书记) 二、副理事长 刘成才(海南广安堂药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海峰(海南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蔡 军(海口市公安局副局长) 羊光然(海南省希望工程管理办公室主任) 三、秘书长 羊光然(兼) 四、理事 叶 茂(海南金鹿农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纪素福(三亚南山观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美莲(中共临高县委宣传部部长) 牛新文(团省委学少部部长) 曾 锋(三亚市团委书记) 王小燕(中共澄迈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翁建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经理) 曹绍烈(定安县政协退休干部) 甘洪涛(完美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经理) 蔡谢芳(肯德基海南分公司经理) 机构介绍一、实施希望工程的背景及意义 实施希望工程,是我国农村贫困地区教育的客观要求和广大失学儿童的迫切愿望。建国五十多年来,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我国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由于自然、历史等多种条件的差异,区域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在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落后,教育经费严重短缺,办学条件差,许多小学生适龄儿童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目前,全国中小学生尚有1400多万平方米的危房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贫困地区。 实施希望工程,符合政府关于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方针。世界各国教育经费的计算,均包括政府预算支出和民间投资两方面。而五十多年来,我国教育经费支出,基本是上采取政府全包,也包不起来,必须坚持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方针,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兴办教育。希望工程就是本着这一方针开展起来的。 实施希望工程,有着浓厚的民族文化基础和广泛的社会民众基础。中华民族素有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改革开放的今天,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极大的支持教育的热情。实施希望工程,正是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为广大民众参与发展教育开辟的一条有效途径。 二、实施希望工程的宗旨和我省实施希望工程的成效 希望工程的宗旨是:贯彻政府关于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方针,广泛动员海内外财力资源,建立希望工程基金,面向贫困地区,救助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的儿童返回校园,完成小学学业,资助乡村小学改造旧校舍,建设希望小学,促进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 截止2011年5月,我省希望工程累计接受捐款9千多万元人民币,救助中小学生4869名,资助大学生9479名,援建希望小学100所,为200多所乡村学校捐建“希望书库”,援建希望卫生室1所,希望农校一间,为全省35所乡村小学捐建希望工程快乐体育园地、3所乡村小学捐建希望工程快乐音乐园地。率先创办海南第一所全免费的职业学校:三亚百年农工子弟职业学校。设立14个专项基金,成功探索希望工程助学长效机制。海南希望工程的成功实施,为我省的基础教育事业、扶贫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希望工程在海南已成为捐资助学的代名词。 三、希望工程组织机构和专门捐款账号 负责实施我省希望工程的海南省青少年希望基金会于1992年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经营性社会团体。办公地址:海口市文明东路210号团省委大院,邮编:570203,秘书长:羊光然,捐款专门账号:2650 0257 4085;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口文明东支行;开户名:海南省青少年希望基金会。 四、我省希望工程接受捐赠类别 1、一般性捐款:无使用指向和捐款。此类捐款都将用于符合希望工程宗旨的资助项目。 2、结对资助失学儿童的捐款:用于资助因家庭贫困而面临失学的大、中、小学生完成学业,认捐5000元可以使一名大学生完成大学的学业;认捐2700元可以使一名高中生完成高中的学业;认捐1800元可以使一名初中生完成初中的学业;认捐1800元可以使一名小学生完成小学的学业。捐款后,希望工程机构要帮助捐款人和受助学生“结对子”,建立直接联系。 3、捐建希望小学:用于乡村小学危旧校舍改造,捐款标准为20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两种。捐款20万元的用于新建校舍;捐款10万元的用于改扩校舍。学校建成后,统一命名为希望小学。 4、捐赠专项基金:机构捐款100万元人民币、个人捐款10万元人民币,可以机构、个人的名义在希望工程基金会中设立符合希望工程的宗旨的专项基金。 5、捐赠物资:主要是适用于贫困地区乡村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所需的教学设备以及教师和学生的学习、生活用品。 6、捐助希望工程园丁奖奖励资金,希望工程教师培训基金和“希望之星”奖励基金:向这三项基金捐款,用于希望小学教师的奖励、培训和对优秀的希望工程受助生予以奖励及小学毕业后的继续资助培养。 7、捐建希望农校:捐款10万元可在我省农校地区捐建一个希望农校,希望农校主要为农民青年提拱科技文化服务,为农民致富提供服务。 8、捐建希望网校:捐款15万元可援建一个希望网校,一个希望网校主要由一台服务机,十五台电脑,一间多媒体远程教室组成,希望网校可用捐方的名字命名。 9、希望工程快乐音乐教室:捐款2.5万元人民币/套,其中包括音乐教师培训费、器材购置费、运输费、项目管理费用和器材采购代理费用。电钢琴(1台)、电视机(1台)、DVD机(1台)、台式音响(1台)、鼓号队乐器(33件);《希望小学校园推荐歌曲》和希望快乐音乐主题曲CD光盘和歌谱。 五、希望工程捐款的管理和监督 希望工程实施二十年来,管理者们警钟长鸣,视管理为希望工程的生命,视社会监督为希望工程的保护神,通过自律、他律和法律,使希望工程得以健康发展。 19年来,我们以捐款的管理为核心,建立了《希望工程实施管理规则》、《希望工程资金会计核算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开发建设了希望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使捐款受理、结对救助失儿童、建设希望小学、财务核算等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实现了管理的自动化、规范化。 19年来,我们始终将希望工程的实施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实行捐赠者、受助者“一对一”结对子的资助方式,增强了资助工作的透明度,让捐赠者、受助者能够监控资助全过程。同时,还随时接受社会的检查、质询、批评、建议,定期接受审计、人民银行的稽核。专门成立的全国和省级希望工程监察机构,实行监察巡视员制度,代表社会对希望工程的实施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防患于未然,为希望工程健康发展提供了保证。 19年来,希望工程逐步得到法律的保护。1996年,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对在经营活动领域使用希望工程名义加强管理的通知》,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为保护一项社会公益项目所发布的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1997年,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又将希望工程注册服务商标,加大了法律保护的国度。这些措施,对防止擅自以希望工和名义开展经营和其他活动,严禁和打击假借希望工程名义进行经济诈骗等各种违法行为,将希望工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机构章程海南省青少年希望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海南省青少年希望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海内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争取海内外关心中国青少年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促进海南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海南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陆万元,来源于 社会捐款 。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海南省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文明东路2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创办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 (二)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 (四)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海南青基会章程; (二)在青少年发展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 (三)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二)根据海南青基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海南青基会工作进行审议,由当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遵守海南青基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参加海南青基会活动,维护海南青基会的合法权益,并为推动事业发展尽力; (六)对海南青基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少年意愿和要求。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3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 (三)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国内外团体、机构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基金和资产增值;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组织全省募捐活动; (二)组织大型义演、义卖募捐活动; (三)组织海外华侨募捐活动; (四)证券、债券、固定投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贫困地区教育机构; (二)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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