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释义 |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入 学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四章 转学与借读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六章 留级与退学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九章 附 则) 琼教基〔2005〕64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厅直属中学: 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级中学的办学行为,我厅于2003年2月12日印发了《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两年多来,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我省普通高中的发展。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普通高级中学认真贯彻执行;对省外学生要求转入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就读的,参照《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办理。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完全中学高中部和独立建制的普通高级中学。 第二章 入 学第三条 报名入学的新生,必须是按省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未参加我省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也不得为未参加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建立学籍。 第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向学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和学生名册,并将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学生学号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学生的学号同时也是该生的学籍卡号。学生的学籍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第六条 学生的学籍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为学生建立的学籍卡,要如实记载学生在校期间的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和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奖惩等的情况。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第七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庭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对学生的评价应坚持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的原则,从基础性发展目标、学科学习目标、综合实践活动、爱好特长和获奖情况五个方面用简明的评价术语进行表述。 第九条 学校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了解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准确记载学生学习的过程和结果。学校在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时,要坚持诚信的原则,把学生作为自身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并使教师、学生、家长广泛参与,确保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第十条 考试是对学生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学校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充分利用考试促进学生的进步,并注意将考试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 第十一条 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教师的评语、学生自我评价、家长评价和学校总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既要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又要为学生指明发展方向,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第四章 转学与借读第十二条 省外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户口迁入我省,学生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卡向原就读学校申请转学,经原就读学校审核及所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户口迁入所在地的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接收意见,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省外学生转学到我省后,又不在我省学校就读者,一律取消其在我省学籍。 第十三条 我省学生转往省外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及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接收学校联系,接收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第十四条 省内的学生转学,由学生家长提出转学申请,经原就读学校批准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接收学校联系,经接收学校批准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第十五条 省内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生要求转到普通高级中学就读的,必须参加当年的全省中招统一考试,在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提出申请,由转出、转入学校及双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市、县重点中学不得接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的学生。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第十六条 转学学生的学籍卡由原就读学校复制一份留存,原件和学生档案移交转入学校。 第十七条 借读是指取得某校学籍的学生到其他学校就读。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由学籍所在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我省学生原则上不办理省内学校借读,省外学生转学到本省后,不得再到省外借读。 第十八条 省外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我省借读: (一)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我省居住的; (二)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 (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 (四)家长一方在本省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本省居住的。 第十九条 我省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到省外借读: (一)华侨在我省的子女,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二)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四)家长一方在省外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省外居住的。 第二十条 申请在我省借读的省外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和我省暂住证,向暂住地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借读审批表,学校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借读生应按我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费。 第二十一条 到省外学校借读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须报省教育厅进行确认备案。学生学籍由原就读学校保留。 第二十二条 转学、借读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借读。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经学校批准,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具备复学所需健康状况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按其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 第六章 留级与退学第二十六条 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留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退学,由其家长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予以除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经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生退学后,学籍自行注销。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第三十条 学校每学年可通过适当形式表彰一批品学兼优的学生;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较大的学生,也应予以表扬。 第三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积极配合家庭、社会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悔改的学生,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1年为限)、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生学籍,应经校务会议或学校行政扩大会议讨论决定,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生的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校留存。 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的,应及时解除处分。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一般不予解除,但学生确有改过表现,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核准,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返校学习。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达到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毕业条件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结业的学生达到规定毕业条件的,经原就读学校核准,与应届毕业生一起编制名册,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毕业证书同时收回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毕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 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教育厅以前有关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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