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
释义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0]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4日十四届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海府[2005]99号);2008年,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海府[2008]24号)修正,更名为《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经海口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审议进行修订,沿用2008年修正名。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加快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实施,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包括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战略研究资助、专利实施引导资助和专利奖资助。 专利资助实行无偿、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市场前景好、创新性和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和涉外专利。 第三条 设立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但该专项支出应当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 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或在本市有经常居所且用本市地址申请专利的个人; (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 (三)专利申请资助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但资助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差额部分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为: (一)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全额缴费的每件资助5000元、30%缴费的每件资助2500元、15%缴费的每件资助2000元。 (二)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的每件分别资助800元和500元;非职务发明的按照依法向国家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实际缴纳的申请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专利登记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等)的90%给予资助。 (三)鼓励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际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1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 按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资助的,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的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对同一个人的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累计不超过10件或2万元(可择一享受)。 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资助,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2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的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累计不超过3件。 第六条 专利战略研究资助的对象是本市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和其他开展专利工作较好的单位。专利战略研究资助额为每个研究专项2—10万元。 第七条 专利战略研究资助的范围: (一)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而开展的专项战略研究; (二)本市区域、行业和企业专利(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三)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四)行业协会、展会等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制度建设。 第八条 专利实施引导资助的对象是在本市已经或正准备实施、且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专利实施引导资助额为每项5—30万元。 专利实施引导资助支持本市的专利(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专利培训机构、信息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机构等的建设。 第九条 专利奖资助对象是获得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市级专利奖的项目。对获得市级专利奖金奖、优秀奖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6万元和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报告及申请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本办法各项资助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受理和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专利申请资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给予资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专利权有争议的;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的; (四)提交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的; (五)其他相关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获得资助的项目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一经发现和核实,责令返还所获得资助的费用,同时予以通报,并对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不予受理。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对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严格审批,使专项资金的使用取得实效。 专利资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冲抵相应专利的申请、实施等相关费用开支或者用于奖励对该专利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项目,在海口市科技信息网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2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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