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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哈尔滨市关于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意见(试行)
释义

《哈尔滨市关于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意见(试行)》于2011年11月16日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哈政综〔2011〕57号印发。该《意见》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原则、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使用方向及贷款期限、知识产权评估要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申请条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办程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手续办理及贷后管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逾期及代偿管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10部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哈尔滨市关于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哈政综〔2011〕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关于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实施意见(试行)

哈尔滨市关于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

本意见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用可依法转让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和商标权出质,由政策性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质押担保,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活动。

二、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

2011年,市政府投入2500万元,设立哈尔滨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其中市本级投入1700万元(从市新型工业化资金中列支1000万元、市科技风险基金中列支700万元)、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入500万元、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入300万元。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原则

(一)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到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负责管理运作,并在哈尔滨银行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作为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增信和出现代偿时进行风险补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总量为风险补偿资金的10倍。担保中心和哈尔滨银行应按照市场规则,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合同条款,控制代偿风险。

(二)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发生的风险,用风险补偿资金、担保中心保证金共同承担,承担比例为6:4。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当期贷款利率执行,并按市场需求依据规定上下浮动,上浮额度不得超过银行当期基准利率的10%。担保中心收取的担保费和知识产权评估费按贷款担保额的1.6%收取。

(四)知识产权质押率由担保中心依据知识产权质量、处置难度及出质人的偿债能力和资信状况确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知识产权评估值的50%,其中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的原则上不超过知识产权评估值的40%。

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使用方向及贷款期限

用知识产权向担保中心和哈尔滨银行出质取得的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技术研发、专利权产业化、企业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年。担保中心和哈尔滨银行应根据企业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核定适当的授信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500万元。

五、知识产权评估要求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由担保中心确定,并签署委托协议。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真实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因评估报告不实造成损失的,担保中心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申请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时间须在1个会计年度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员工队伍稳定,依法纳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出质的知识产权产权关系明晰,无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产业化能力,可以依法转让和独立实施,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用专利权设质的,出质的专利权应不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且已处于实质性实施阶段,并涉及出质人的主营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出质的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并按时缴纳年费。

(四)用软件著作权出质的,应出具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证书。

(五)用商标专用权设质的,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出质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出质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办程序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报工作由市工信委牵头组织实施。市工信委和市科技局联合下发年度批次申报通知,组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申报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

(一)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情况、贷款项目、贷款期限、拟质押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二)主体资格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出具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由市科技部门负责。市专利管理部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商标管理部门负责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拟出质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贷款担保调查。担保中心和哈尔滨银行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的前期尽职调查。

(四)知识产权评估。担保中心委托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对尽职调查合格的企业出具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

(五)评审发放贷款。担保中心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向哈尔滨银行出具同意担保函。哈尔滨银行审贷通过后,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手续办理及贷后管理

(一)经担保中心和哈尔滨银行审核通过的项目,由担保中心、贷款企业与哈尔滨银行签订相关借款和质押合同。贷款企业到国家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后,担保中心与哈尔滨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并向哈尔滨银行出具放款通知,哈尔滨银行办理放款。

(二)担保中心作为贷后管理的牵头单位,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监督贷款资金用途,持续关注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知识产权的市场变化情况及变现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要定期检查贷款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督促贷款企业维护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要及时将质押担保贷款的笔数、金额、期限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按季度报送市工信委和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

九、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逾期及代偿管理

(一)如贷款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偿还全部本息,哈尔滨银行向担保中心发出代偿通知书。担保中心将贷款企业的代偿情况报送市工信委和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备案,向哈尔滨银行出具同意代偿函。哈尔滨银行收到同意代偿函后,在风险补偿金账户中扣划代偿额的60%,在担保中心一般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代偿额的40%。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追偿和处置。担保中心对已代偿的贷款项目,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应依法积极采取措施追偿或处置质押知识产权。

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哈高新区管委会、哈经开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的定期检查和使用监督。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提高为企业服务工作效率,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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