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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哈尔滨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释义

基金会概况

哈尔滨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经市政府批准,于1986年成立。1988年12月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隶属于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2007年1月,哈尔滨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召开二届换届大会,选举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市长方世昌同志为会长;市人大秘书长付智君同志、市政府原秘书长高迎祥同志为名誉副会长;原市政府副秘书长卢国惠、原市地税局局长严玉平同志为副会长;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王国铮同志为理事长(法人);市残联副理事长盖景福同志、孙凤龙同志为副理事长;刘兰英同志为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据统计,基金会从1992—2008年,共接受社会捐资1000余万元,接受台北曹氏基金会及其国际慈善组织捐赠轮椅车6136台。其中,仅2008年,我市就为残疾人捐赠轮椅车2830台,是过去十几年来年平均捐赠量的13.7倍,创造了我市在这一领域的历史最好成绩,获2008年度“振兴哈尔滨优秀创意奖”,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考评,授予“4A级标准先进基金会”。

基金会的宗旨

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法律法规,弘扬人道主义,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为宗旨。

基金会的任务

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残疾人福利基金;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个人以及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哈尔滨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由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集残疾人福利基金。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促进残疾人以平等的权力和义务参与社会生活,推动我市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五条 本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管理,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

(二)广泛宣传,呼吁社会关心残疾人,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生活福利、社会环境、社会服务和残疾人预防等工作;

(三)救助贫困残疾人;

(四)与慈善机构,友好团体,单位和个人开展交流合作;

(五)表彰,奖励为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个人和在为残疾人福利事业募捐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毎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毎届任期不得超于5年。

第九条 理事会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爱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条 理事会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得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以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六)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七)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九)全心全意为残疾人和残疾人福利事业服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时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毎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能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记录的,改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得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会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指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在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行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以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毎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反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任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任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本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志愿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募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得公益活动和资金得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得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帮扶,救助贫困残疾人;

(二)表彰,奖励为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个人和在残疾人福利事业募捐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各先进个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有价证券的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有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不能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得寸进尺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资助;

(二)其他方式;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00三年六月十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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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