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
释义 |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成立于1986年5月16日,当时称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1993年12月28日改用现名。目前领导小组由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同志兼任组长,调整后的成员包括国务院办公厅、总政治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教育部、科技部、民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广电总局、统计局、林业局、农业银行、供销总社、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的基本任务是: 组织调查研究;拟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督促、检查和总结交流经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1、研究拟定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2、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协调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扶贫工作和东部发达地区支持西部贫困地区的扶贫协作工作; 3、拟定农村贫困人口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持标准,研究提出确定和撤消重点县的意见; 4、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的统计监测工作; 5、协调拟定中央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和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指导跨省区重点扶贫项目; 6、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宣传工作; 7、负责有关扶贫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8、承担全国贫困地区干部扶贫开发培训工作; 9、承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县级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的扶贫开发工作。中国的扶贫开发实行分级负责、以省为主的行政领导扶贫工作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贫困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都把扶贫开发列入重要议程,根据国家扶贫开发计划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中央的各项扶贫资金在每年年初一次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扶贫资金、权力、任务、责任“四个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到省的扶贫资金一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并由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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