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家级生态乡镇 |
释义 | 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是建设国家生态市的重要基础,是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 新标准调整完善了指标,执行指标更为严格。(见下表)新标准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必须达到本省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经县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两年以上。 指标名称 原指标 新指标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00 新增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 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60 新增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10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 ≥95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70 ≥80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人) ≥11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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