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中医药联盟章程 |
释义 |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联盟的中文名称是“国际中医药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LLIANCE ”,缩写为“ICMA”,联盟于2007年根据香港和英国法律创立。 第2条 联盟为非营利性的主要由国际中医药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国际性社团组织。 联盟总部的香港注册地址: 香港湾仔港道18号中环广场3208室 邮编:999077; 英国注册地址: SUITE 8525, 16-18 CIRCUS ROAD, ST. JOHN’S WOOD, LONDON P.C: NVV8 6PG; 马来西亚注册地址: No.123, Jalan Burmah 10050 Penang,Malaysia; 中国秘书处地址: 中国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0号大成国际中心3号楼0116室 秘书处地址,经理事会同意后可以变更。 第3条联盟的宗旨:团结全球中医药界人士,让中医药造福全人类健康! 第4条联盟的使命: 搭建中医药国际化发展平台,促进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发展! 第5条联盟的目标:为了中医药走向世界而努力工作。 第6条工作的核心: 团结一切力量,服务中医,维护中医,造福中医,促进中医药的创新和产业化,推动中医药的国际化发展,提高中医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开创中医药事业的全新局面。 第2章 联盟的工作 第7条联盟的工作: 1、联合全球中医工作者,弘扬中医药文化,开展中医药服务; 2、保护每一位中医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3、打造全球中医人士的精神家园——国际中医俱乐部。 4、积极开展国际间中医学术交流与合作,宣传中医药文化,推广中医药成果。 5、支持有中医药技术成果、特色疗法、品牌的个人和机构,进行国际产业化发展。 6、协助中医国际标准化制订工作,推动各国中医中药的立法工作。 7、去伪存真,倡议行业自律,强化依法执业行医意识; 8、做好中医传承和保护工作,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快中医药技术和成果的不断创新; 9、在全球范围开展中医科普、宣传和推广,倡导中医预防、养生理念; 10、其他有利于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的其它工作。 第3章 联盟俱乐部 第8条 联盟国际中医俱乐部,是一个有利于中医药整体发展,有利于中医之间 团结互助、资源共享的俱乐部,是“中医互助之家”,是全球中医团结进 步的精神家园。 1、促进中医之间的团结与互助,宣贯“大中医”意识; 2、资源共享,促进中医药技术与产品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最大化; 3、拓宽视野,以开放的心态参与中医的国际服务; 4、提倡奉献精神,树立中医在全球的良好形象。 第4章 联盟成员 第9条联盟成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凡承认国际中医药联盟的宗旨和章程,热爱中医药事业,拥护联盟章程,维护联盟声誉,团结互助合作。均可自愿申请成为联盟会员。 1、填写会员申请表,经联盟秘书处审核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 2、会员应按期交纳会费,会员证每三年换发一次。 3、团体会员由各国中医药社团机构,各国中医药企事业单位等组成;个人会员由全世界中医工作者中的精英分子组成。 第10条联盟成员的基本任务:为中医药国际化发展而努力。 第11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以中医药服务人类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本职工作。 2、遵守联盟章程,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执行联盟的决议,维护联盟的团结。 3、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在国际上的声誉。 4、积极反映本国或本地区中医药发展需求,提出工作建议,报告工作情况,提供有关数据与信息。 5、积极学习现代医学文化和科学技术,不断丰富专业知识,提高为人类健康服务的本领和水平。 第12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1、享有参与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2、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3、对联盟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倡议权。 4、享有优先参与联盟活动及使用联盟资源的权利。 5、享有在联盟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国际中医药资讯网》、《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网》及《杏林邮报》、《中医药国际合作邮报》《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导刊》等平台,优先优惠发表个人主张和成果的权利, 第13条 会员享有的服务: 1、优先在全球推广会员机构及个人的技术成果; 2、优先获得全球范围内特效产品的使用和特色技术的学习; 3、优先参加联盟或联盟各成员组织的各种交流与推广活动; 4、提供中外政要和中医药界名流对会员机构交流访问的机会; 5、优先使用联盟的政府资源、媒体资源、市场资源、人才资源等所有资源; 6、优先获得在国际间执业及服务的机会; 7、优先享有在其他国家注册、生产、销售产品及注册专利等服务; 8、优先享有各种考试指导或咨询服务; 9、优先参与国际间高层对接、交流,获得高层人脉; 10、为会员提供个性化展示、交流及发展的平台。 第14条 会员的除名:会员入会后不履行义务、损害联盟声誉者,劝其退会或宣布除名。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者,则视为自行退会。 第5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15条 联盟主要组织成员:联盟轮值主席、各国(地区)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代表。 第16条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联盟最高权力机构。 1、会员代表大会:依据各国各地区或团体在联盟秘书处的实际登记成员人数:会员在20人以下的2个名额;21-50人的4个名额;51-100人的6个名额;101-200人的8个名额,200人以上登记会员者最多可给予15个名额。 2、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1)讨论或修改联盟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3)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主席、主席,聘请名誉职务; 4)讨论联盟三年发展规划与工作计划; 5)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讨论的其它事宜。 第17条联盟理事会:联盟常设权利机构。 1、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2、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特别会议。 3、组成成员:轮值主席,各国或地区主席,常务理事,理事。 4、理事会成员的产生: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5、理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所有成员均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年龄不超过70岁。 6、理事会决议须有全体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7、联盟理事会成员必备条件: 1) 本人所在团体必须是团体会员或本人是联盟会员,在全球或各国(地区)中医界有较大影响,关心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自愿为联盟的发展积极工作,有奉献精神与开拓精神。 2)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第18条联盟董事会:联盟常设运营保障机构。 1、由参与联盟发起及给予联盟正常运转以财力支持的各国(或地区)中医药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组成。 2、领导联盟实体的运营,负责保障联盟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3、在联盟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范围内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各项经营活动,拥有依法获取收益的权利。 4、提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题学术研讨会及其他各种活动的举办场地及经费支持等; 5、配合并参与指导秘书处的工作。 第19条联盟秘书处:联盟常设办事机构。 1、秘书处为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及董事会的指导、参与下开展工作。 2、秘书处职责: 1)联盟三年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 2)宣传贯彻并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3)提名或推荐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及其他重要成员; 4)重大问题提案及拟订各项工作计划草案; 5)对理事会及董事会负责,做好会员的各项服务工作。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7)按照国际社团组织的规范和要求运行和管理。 第20条国际专家顾问委员会:联盟的智囊团。 1、由各国(或地区)德高望重、专长突出、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杰出人士组成。 2、由联盟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邀聘,主要为联盟发展提供政府间关系、发展方向及主要决议决策的指导。 第6章 会徽会旗 第21条会徽会期为联盟的象征和标志。 1、会徽由阴阳、凤凰状绿叶、金针共同组成的图案。 2、会旗为旗面缀有会徽图案的旗帜。 3、联盟的每个会员都有维护会徽会旗尊严的义务,并应严格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会徽会旗。 第7章 财政来源 第22条联盟的财政来源包括: 1、会员费; 2、开展中医药国际服务而带来的收入。 3、国际组织、公共和个人机构的赞助; 4、捐献和遗赠; 第8章 章程的修改解散 第23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召集联盟高层管理干部和正式会员出席的特别大会的三分之二的人要求作出修改的方可进行修改。 第24条 联盟的解散,如有理事会和正式会员出席的特别大会的三分之二的人要求解散的,联盟将被解散。理事会应依法决定联盟的财产处理。 第9章 附 则 第25条本章程于2008年1月18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26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项,由理事会决定,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27条 联盟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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