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金融公司协定 |
释义 | 《国际金融公司协定》(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1956年7月20日订于华盛顿,后又根据1961年9月21日、1965年9月1日和1980年2月18日修订。根据该协定,成立了“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金融公司协定》共9条,1980年2月18日补充修订了《国际金融公司协定附则》,共17节。协定及附则对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组织机构和业务范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宗旨为对于会员国,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的会员国“通过和私人资本共同投资和提供管理与技术的方式,鼓励发展生产性的私人企业。”根据这个宗旨,公司直接向私人企业发放贷款,不需要政府担保。公司还直接向会员国私人企业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入股,参与企业管理;二是对私人企业贷款,年息为6﹪至10﹪。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日常业务由执行董事会处理。会员国的投票权按认缴股本计算。 中国参加了《国际金融公司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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