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释义 | (2008年3月修订)国关发[2008]14号之一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本科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法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关系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本办法所说学生如不特别说明均指正式注册在籍保持正常在校学习状态的学生。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持《国际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院要求和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学院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分管理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我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制管理是指学生在一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我院本科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通过相关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即取得毕业资格;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相关要求,即取得申请学位资格;学生所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我院各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完成的所有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国防教育、社会实践等,均记学分。 第九条 有关学分的定义、学分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试行办法》为依据。 第十条我院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学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提前或延后完成本科学业。学生如不特别说明,学校认定其在4年基本学制结束时接受毕业资格审核,缩短或延长学习时间只允许申请一次。 申请缩短学习年限,拟在三年内完成学业的学生,应在第四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和教务处提出申请。所在系和教务处应在第四学期内予以批复。被批准缩短学习年限的学生,从第五学期开始按照毕业生对待。第六学期末,经过审查合格后,该生可以毕业。 因个人学习方面的原因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第七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和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该生可以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其入学四年后,应先办理结业手续,再返回学校继续修读未完成的学分,但在校学习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因上述原因延长学习时间者,学院不再负责提供住宿,延长部分应按年度交纳学费。 因病休学、因服兵役等原因保留学籍,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节 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课程修读是指学生按照学校制定的本科生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过程。学生应根据所属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学校的教学安排修读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应根据教学进程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的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同时,学生可以在培养方案所确定的选修课程范围内根据专业需要和个人志趣完成选修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学有余力,在学校可提供的教学条件下,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交纳费用,可以选修专业培养方案外的部分课程,同时,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四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如不及格,学校为其提供重修机会。学生修读的主要课程已及格但未获得申请学位要求的学分积点,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为其提供一次重考机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申请免听、免修部分课程。 第十六条学校可以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协议,并根据学生的事先申请,将学生在外校(含国外学校)修读的部分课程学分转为其培养方案所对应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 第十七条有关课程修读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按照《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试行办法》、《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选修课暂行规定》等管理执行。 第四节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学习成绩是指教师对学生课程学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过程或教学环节进行全面考核后做出的最终评价。学校根据学生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及其所取得的学分考察学生在学校的培养过程中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考察其是否完成学校规定必须完成的学业,达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 第十九条有关成绩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按《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试行办法》、《国际关系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执行。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文件为主要依据。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按照《国际关系学院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规定(试行)》申请转专业。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可以转入批准的专业继续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院学习者,可申请转学。因病转学者,须附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二条 学生办理转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须经两校同意,并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主管高教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确认,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出)者的户口须转出我院。?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生者; (四)应当作退学处理者; (五)本科三年级(含)以上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之前,应当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考核取得成绩。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休学,学院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事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得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不超过一年。连续病休(不含享受职工助学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学校报销,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务部门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经学院批准后,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他方面,按照北京市教委等《关于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普遍开展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卫联字1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经学院批准后,可在休学期内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二条 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含因参军而保留学籍者),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院规定的时间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教务部门申请复学。复学后,一般编入原年级的低一年级学习,特殊情况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补考,补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对其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四条退学是指学生自动放弃学籍或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必须放弃学籍的一种取消学籍的处理方式。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到学期结束成绩发布时,该学期成绩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连同以前各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含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六门以上(含)者; (二)在校学习连续两个学期(不含毕业学期)每学期选课不足12学分者; (三)除服兵役者外,学生自入学报到之日起在校学习和保留学籍时间超过六年者; (四)因病应休学,经动员无效,且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所选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五)经校医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学习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的限期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休学期满后无特殊理由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九)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学费和学校要求交纳的其它费用者; (十)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对退学的学生的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四条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学院同时通过邮局按照学籍登记卡上登记的地址给学生家长寄送退学决定书。因特殊情况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或邮寄给家长,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交本人。学院出具的退学决定书在送交本人的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退学学生,在退学决定书送交或公告生效之日起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学校给退学学生发放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学年,经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全年的总学分,或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25%(含)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成绩单;学习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者,可出具成绩单,不发任何证书。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毕业是指学校对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业要求以及满足学校所要求的其它毕业条件的学生所做出的学业考核以及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态考核结果。学生达到下列要求时准予毕业,并授予毕业证书: (一)品行良好,无重大过失和受过相应处分,符合学校人才培养要求的道德规范; (二)修满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并取得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国防教育、社会实践、职业生涯教育等实践环节学分,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第四十一条结业是指学校对完成修业年限、修满课程但未完成学业要求或未满足学校要求的其它毕业条件的学生所做出的学业考核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或未达到其他毕业要求; (二)在校期间受过两次(含)以上记过(含)以上处分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肄业是指学校对在修业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未完成要求的教学环节,中途终止学习的学生的学业考核结果。肄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下列学生学校不发任何学历证书: (一)学习时间未满一年者; (二)被开除学籍者。 第四十三条未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确因特殊情况在毕业学期前学校未能安排其重修课程者,颁发结业证书。学生可在结业后一星期内提出重修申请,学校在自其结业之日起一年内安排其重修并提供一次重修考试机会。重修考试不及格或在结业后一星期内未提出重修申请者不再补行毕业手续。 第四十四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肄业证书在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发放。 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前应办理离校手续,结清所有欠款,归还租、借的学校物品,持有关单位证明到教务处领取毕业或结业、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经2008年4月1日院长办公会批准,自批准之日开始试行,并报主管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试行办法》、《国际关系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试读规定》、国际关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学习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等互为补充,同时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竟事宜由国际关系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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