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暂行办法 |
释义 | 《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暂行办法》于2010年3月29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2010〕9号印发。该《办法》共9条,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0〕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推进“大港口、大通道、大物流”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省际闽赣、闽浙、闽粤收费站与我省沿海港口就近的宁德、马尾、渔溪、莆田、泉港、泉州、厦门、杏林、林后、漳州港、东山等收费站(具体站点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根据高速公路通车情况适时调整)直达行驶的,承运经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外省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20英尺和40英尺)统一降低为2类车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对从港口就近的宁德、马尾、渔溪、莆田、泉港、泉州、厦门、杏林、林后、漳州港、东山等收费站(具体站点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根据高速公路通车情况适时调整)出入口,承运经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其它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20英尺和40英尺)实行“递远递减”的优惠计费模式。 第三条 “递远递减”的优惠计费模式为:行驶里程50公里以下(含50公里)的,不予减征;行驶里程50~300公里(含300公里)的,减征5%;行驶里程300~500公里(含500公里)的,减征10%;行驶里程500~700公里(含700公里)的,减征20%;行驶里程700公里以上的,减征30%。 第四条 集装箱车辆驾驶员(或车主)必须在指定出口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港口装卸集装箱的码头公司出港时指定地点按规定内容填写车辆通行费减征申请单(一式二联)。减征申请单收费站保存一联,港口公司保存一联。 第五条 集装箱车辆行驶证、入港证、出口或内贸货单(《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装送货签收单》)以及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征申请单的相关内容必须一致,经收费站人员核查后给予减征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高速公路指定出口收费站与港口公司应不定期对减征车辆通行费的集装箱车辆进行核查,一经发现假冒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违章车辆,按《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和《福建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录入“黑名单”,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七条 车货总量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集装箱车辆,违法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除按治超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按计重收费的计费标准全额收取通行费。 第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1.集装箱车辆减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申请单(略) 2.集装箱车辆减征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量统计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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