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州省行政服务监督和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服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服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及提供其他行政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服务、协调和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一个集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的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其他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服务事项是否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已经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在其他场所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规范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运转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 (二)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三)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设立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及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五)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六)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经费给予保障。 第九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各类专门办事大厅和分中心接受同级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之间应当加强信息沟通、业务协作和工作配合。 第十条 有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政服务中心的安排设立窗口。 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少或者发生次数少的行政机关经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远规定和程序,可以委托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相关申请。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稳定,工作未满一年的原单位不得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进驻部门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不变,日常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二条 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期间的考核,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人事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比例。 各部门要把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表现,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已经开办上网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窗口应当同时提供现场办理和上网办理两种方式,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办理方式。 第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的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网站互联。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之间应当逐步建立网络链接,采用统一的操作程序;进驻部门与办事窗口之间应当联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专网。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实施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由指定银行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结算窗口统一收费,所收资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确保其合法性。 行政机关对本部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应当按照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格式及时予以印制,供办事群众免费索取。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应当包括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依法履行审批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已建立公众信息网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将申请书格式文本以及其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本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十八条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从该注明日期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告知通知书》。 第二十条 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行首问责任制,由首先受理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同一个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实行统一办理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 (二)主办部门负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并转告协办部门: (三)协办部门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要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主办部门汇总各协办部门审核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主办部门承担送达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公告和在政府网站上发布等形式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在同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监察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重点对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服务的廉洁自律、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对本中心各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服务的投诉举报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行政服务工作疏于形式或者出现重大失误和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分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行政服务中心或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行政服务中心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的同时,又在其他地方受理申请的; (二)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法定条件之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或者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依法应收取的费用,未按规定由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统一收取的; (四)在受理或者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或者搭车收费、变相收费、超标准收费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以任何形式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 (六)由于窗口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行政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省各类行政服务专业办事大厅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相应的政务服务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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