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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贵州省粮食经济学会
释义

学会简介

贵州省粮食经济学会(英文译名:Guizhou Institute of Grain Economy 缩写:GZIEG)是由贵州省粮食系统的单位和干部职工自愿结成的、专业从事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粮食经济理论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贵州省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注重调查研究,组织我省粮食经济工作者、粮食经济理论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研究探讨粮食经济的理论和重大实际问题,促进粮食生产,改革粮食商品流通,指导粮食合理消费,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贵州省粮食经济学会(英文译名:Guizhou Institute of Grain Economy 缩写:GZIEG)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是由贵州省粮食系统的单位和干部职工自愿结成的、专业从事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粮食经济理论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贵州省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注重调查研究,组织我省粮食经济工作者、粮食经济理论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研究探讨粮食经济的理论和重大实际问题,促进粮食生产,改革粮食商品流通,指导粮食合理消费,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粮食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党和国家的粮食政策,紧密围绕各个时期粮食工作的中心任务,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积极组织开展调研探讨活动,献计献策,当好省粮食局领导的参谋和帮手。

(二)编辑出版会刊(内部资料,每季一期),组织学术讨论,交流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正确宣传党和国家的粮食方针政策,及时传播信息,为振兴贵州粮食经济服务。

(三)加强与兄弟省、市、区粮食经济学会和各有关兄弟学会及学术团体的联系和协作,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本学会的理论研究水平和能力。

(四)评选粮食经济理论研究的优秀成果和参加活动的积极分子,并进行表彰。

(五)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以吸收单位会员为主,实行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粮食经济理论研究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粮食经济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若干人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和研究课题;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六)认真研究粮食经济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积极参加学术探讨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粮食经济理论研究工作,并有一定基础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能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需要由会长审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按照本团体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有关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业务主管单位支持和单位会员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 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 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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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0:5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