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联络员制度(试行)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步推进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联络员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指派人员,负责一个或多个重点建设项目的联络工作,同时,市政府督查室明确专人协助督促重点工程项目相关工作落实,直至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在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的配合下,对重点建设项目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跟踪。 第五条重点跟踪工作内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保障情况。 第六条协调、督促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收集资料、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向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提出督查意见和奖惩建议的权利。 第八条联络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二)会同市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向市政府作出相关工作情况报告; (三)配合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奖惩 第九条指挥部对联络员及相关人员实行月考核;对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联络员及相关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所需费用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对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联络员及相关人员,要给予批评并视情况由市有关部门扣发年终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09年2月10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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