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阳市原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
释义 | 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的要求,为落实《“老有所养”行动计划》,妥善解决原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结合实际,对我市原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原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参保条件 (一)原企业范围是指:1988年1月1日以前经省、市、区(县、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贵阳市行政区划内办理工商注册的国有、集体企业。 (二)未参保退休人员是指: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了用工手续,在原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 (三)参保条件:原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本人具有参保能力,并以个人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个人自行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退休时间和连续工龄的认定 (一)退休时间认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退休手续记载的时间认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以本人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时间认定。 (二)连续工龄认定 1.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以本人退休手续认定的工龄为准。 2.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国家关于连续工龄认定的相关政策和本人档案记载的工龄核准。其中,对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工龄最长认定至达到退休年龄时止。对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最长工龄认定至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止;因企业关闭破产或撤消未办理手续的,最长工龄认定至企业关闭破产或撤消时止。 3.因各种原因造成个人档案资料不全,不能确认实际工作年限的,由原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其工龄只按10年计算。 三、 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 按本人的连续工龄分档次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补缴金额为2.5万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缴2.9万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补缴3.3万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缴3.7万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补缴4.1万元,满35年以上的补缴4.5万元。 参保时年龄每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1周年的,缴费额下浮2%,下浮比例最多不超过20%。 四、养老金待遇核定 (一)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连续工龄的长短核定: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养老金待遇为350元/月,满15年不满20年的430元/月,满20年不满25年的510元/月,满25年不满30年的590元/月,满30年不满35年的670元/月,满35年以上的750元/月。 (二)符合享受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增发。 (三)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次月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参保之后遇国家和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四)已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贵州省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 五、原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参保办理 (一)原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自愿申请参保的,提供本人要求参保的书面申请、档案、户口、身份证,经审核确认,可以个人身份并按前述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 (二)按照分级办理的原则,原市级以上的企业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原区(县、市)企业在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六、原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间原则上截止至2009年6月30日。 七、本意见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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