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阳市乡镇煤矿、非国有非煤矿山工伤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 |
释义 | 为解决乡镇煤矿、非国有非煤矿山在工伤保险费用征缴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非国有非煤矿山企业,均应以企业为单位,按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乡镇煤矿、非国有非煤矿山应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本企业工作人员名单,以便核查确认。 三、乡镇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当年,缴纳工伤保险费标准为:每生产1吨煤缴纳2.50元。 四、非国有非煤矿山井工开采(洞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当年,缴纳工伤保险费标准为:每生产1吨缴纳1.50元。 其他非国有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以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核定,如实际工资高于职工平均工资,以实际工资为准。 五、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未发生工伤事故且生产正常的,次年缴费标准可适当下调;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缴费标准将相应上调。 六、乡镇煤矿企业、非国有非煤矿山井工开采(洞采)企业的产量按核定产量确定,实际生产能力高于核定产量的,按实际生产能力缴费;实际产量低于核定产量的,按核定产量缴费。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述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OO六年元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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