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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暂行规定
释义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既体现经营者的劳动价值,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工资的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指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及其他负责人。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的年度收入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0.8(含0.8)以下。

三、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是指企业负责人从企业取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四、实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05]122号)的规定由市国资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五、未参加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执行下列规定:

(一)全面完成上级目标任务,盈利或完成减亏任务的中型以上企业(含中型)

1、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以上(含80%),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年人均收入的3倍。

2、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以下,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年人均收入的2.5倍。

(二)全面完成上级目标任务,盈利或完成减亏任务的小型企业

1、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以上(含70%),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年人均收入的2倍。

2、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以下,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年人均收入的1.8倍。

(三)靠出租、出借资产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企业:

1、50%以上(含50%)职工在岗,且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上(含60%),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年人均收入的1.6倍;50%以上(含50%)职工在岗,且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下,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年人均收入的1.4倍。

2、50%以下职工在岗,且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上(含60%),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年人均收入的1.2倍;50%以下职工在岗,且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下,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年人均收入的1倍。

(四)全年累计6个月以上由财政资金解决离退休人员相关待遇或待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年人均收入的0.7倍。

六、企业应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完善工资分配机制。

七、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按规定实行厂务公开。

八、企业负责人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九、未参加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十、本市职工年人均收入按劳动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十一、企业负责人违反本暂行规定取得收入的,一经发现除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缴外,并相应进行处罚。

十二、本暂行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十三、本暂行规定经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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