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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州市海珠区法律援助处
释义

基本概况

海珠区法律援助处是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成立,通过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凡有海珠区常住户口的市民或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如遇法律纷争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而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均可向海珠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如申请事项符合条件而获得批准的,法律援助处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减费或免费提供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证事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地址:广州市宝岗大道244号三楼 邮编:510240

法律援助指南

一、法律援助的职能、范围和申请程序等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扶残,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

(二)法律援助范围

行政、民事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6、法律援助处确定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刑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4、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的。

(三)申请法律援助需具备的条件

1、有广州市越秀区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2、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标准:广州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860元或以下,外来工不审查家庭经济状况(对部分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和涉军案件,从社会稳定和国防利益出发,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可以不受此款经济标准限制)。

(四)公民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先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经值班律师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领取《法律援助申请表》。

2、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指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或暂住证。若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指申请人住所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财产所有情况,即房屋、生活资料、储蓄存款、有价值证券等所有权情况证明;经济收入情况,既个人工资和各种津贴收入、家庭其他人员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证明等;社会救济情况,即社会救济证书,低收入家庭困难证书、失业证、残疾人证书等;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如合同、契约、协议等权利义务文件;与相关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机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性、结论性文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法律援助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将填写好的《法律援助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交给法律援助机构审查人员,并如实回答审查人员的提问。

4、法律援助援助机构自收齐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2)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各类案件援助指南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1、需要提供的案件证据材料:

(1)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过复议的,还应提交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以及调解终结书;

(3)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4)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护理费(住院期间)有效单据;误工费(指当事人因伤残后处理交通事故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需提供误工证明(含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

(5)交通事故中造成伤残的提交法医的伤残等级鉴定书,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给付的补助费不同,计算公式:(平均生活费×给付年限)×伤残系数;

(6)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的,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是对交通事故死亡者的家属的抚慰及对死亡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标准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申请人应提交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及供养证明;

(7)需要继续治疗的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继续治疗证明以及所需费用证明;

(8)根据案情需要本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2、注意事项: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2)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天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3)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1、需要提供的案件证据材料:

(1)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有损害行为的证据。

(3)申请人人身损害结果与被告人损害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4)申请人因为人身损害所受经济损失的书面证据,通常包括:

①医疗费(包括诊察费、医药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等)凭据;

②误工费证据(误工的日期,以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休息证明为依据,赔偿费用的标准,按受害人平时的平均工资或实际收入数额计算);

③需要护理费赔偿的,应有需要护理的医生证明;

④要求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应提供住院治疗凭证;

⑤要求伤残补偿金及残疾用具的,应有伤残等级鉴定书;

⑥因为损害发生的交通费用凭证;

⑦因不能承担抚养、赡养、扶养责任的,需提供被抚养、赡养、扶养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有关证明;

⑧诉讼时,需要继续治疗的,须有治疗单位出具的继续治疗建议书及所需要费用的证明;

⑨根据案情需要本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2、注意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三)公民因工受伤赔偿案件

1、需要提供的案件证据材料:

(1)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等;

(2)工伤者的劳动合同、工作证、员工证或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3)工伤者在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

(4)工伤者经有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工伤的职工工伤确认表;

(5)工伤者医疗终结后经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6)工伤者受伤住院期间确需人护理、补充营养以及需要继续治疗的医院证明。

(7)工伤者住院、在门诊治疗的病历和有关的有效医疗费用凭证、购买残疾用具发票等。

(8)工伤者需要抚养、赡养人员的身份证、户口薄以及抚养、赡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证明。

(9)护理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发票以及护理人员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证明护理人因从事护理工作耽误工作而减少经济收入的证明(计算护理人员有关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为限)。

(10)根据案情需要本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2、注意事项:工伤者因工伤赔偿问题与工作单位协商不成,必须在医疗终结或经有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厅劳鉴会作出鉴定结论60天内向有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厅属下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否则,法律则视为公民放弃索赔。

(四)医疗事故赔偿案件

1、需要提供的案件证据材料:

(1)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等;

(2)患者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3)患者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提出赔偿下列费用应提供相关证明:

①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门诊的病历和有关医疗费用的凭证、补充营养以及需要继续治疗的医院证明;

②误工费:患者因医疗事故减少收入的证明

③陪护费:在住院期间确需人护理的医院证明;

④残疾生活补助费:构成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

⑤残疾用具费:医疗机构证实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用具,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的证明;

⑥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用补助计算标准;

⑦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提供被扶养人与申请人关系的相关证明以及被扶养、赡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证明;

⑧交通费:乘坐交通用具票据;

⑨住宿费:住宿票据;

⑩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的死亡证明或患者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

(4)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计算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人数不超过2人,计算标准按上述的有关规定计算。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计算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人数不超过2人,计算标准按上述的有关规定计算。

2、注意事项:

(1)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2)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到人民

(五)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1、需提供的案件证据材料:

(1)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等;

(2)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用人单位出入证等);

(3)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有关书面凭证;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5)工资收入凭证;

(6)欠薪证据;

(7)购买社保凭证等;

(8)根据案情需要本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2、注意事项(申请仲裁须知):

(1)申诉时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2)调解、仲裁裁决书生效时间。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级)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申请仲裁手续。当事人申请仲裁时,需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符合要求的仲裁申请书正本1份和按被诉人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同时,还需出具法人资格或公民身份证件,提供与本争议有关的证明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开除、除名、辞退证明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

(六)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

1、需提供的案件证据材料:

(1)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与被告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等的有关证明;

(3)请求给付抚养费的,应提供父母的离婚证明;

(4)请求给付抚养费的,应提供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证明;

(5)请求给付赡养费的,需提供被赡养人生活困难或因有疾病而入不敷出的相关证明;

(6)要求给付生活费等其他费用的,则需要提供其他费用的有关依据;

(7)尽可能提供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经济收入证明;

(8)根据案情需要本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解除婚姻关系案件

1、需提供的案件证据材料:

(1)结婚证;

(2)提出离婚理由(或不离婚理由)的事实依据;

(3)需要抚养的孩子户口证明;

(4)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存款、有价值证券等)财产所有权证明;

(5)需要赔偿的,则需提供对方有过错和自己受损害的相关证据;

(6)根据案情需要本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法律援助处公益律师指南

根据广东吴勇波律师提示得知:海珠区“148”是以电话号码为“12348”的法律服务专用电话为纽带,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我区“148”法律服务时间是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为人工或电脑服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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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5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