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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球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球协会” ,简称为“广西网球协会” ,是在广西区体育总局、广西体育总会直接领导下的由全区各地市网球协会、俱乐部和网球爱好者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广西体育总会团体成员。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团结全区广大网球工作者和爱好者,面向社会有计划、有目的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网球运动在广西的普及与提高,加强与全国各省、市网球协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协会与运动员之间的友谊,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我国网球运动的发展做出贡献。

协会接受广西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广西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广西网球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广西区体育总局院内。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定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球协会” ,简称为“广西网球协会” 。

第二条 广西网球协会是在广西区体育总局、广西体育总会直接领导下的由全区各地市网球协会、俱乐部和网球爱好者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广西体育总会团体成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团结全区广大网球工作者和爱好者,面向社会有计划、有目的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网球运动在广西的普及与提高,加强与全国各省、市网球协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协会与运动员之间的友谊,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我国网球运动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西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广西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广西网球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广西区体育总局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各级、各类网球比赛或协助区体育总局组织各级、各类网球比赛。

(三)组织教练员和运动员参加本地区、全国及国际性比赛。

(四)举办各级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

(五)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翻译出版技术情报资料和专著。

(六)评选、表彰为网球运动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遵守本协会的各项规定;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或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审核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比赛和网球知识、技术及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网球器材设备、场地维护指导及其他活动;

(三)获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择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广西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广西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西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广西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西区民政厅和广西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西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广西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西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广西体育总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广西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体育总会和广西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1999年7月5日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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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