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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精神,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是基础教育中一支重要的骨干力量。

第二章 特 级 教 师 评 选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在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有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教书育人。

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遵循教育规律,关注全体学生,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方面成为本地区的楷模。

3.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课堂教学(实训)形成特色,效果特别显著,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全区技能比赛获得奖项;或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班主任工作以及指导中等职业毕业生就业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或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在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在当地教育界享有声望。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5.担任中学高级教师或中专高级讲师职务3年(含)以上,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或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5年(含)以上。

6.近10年来至少获得地市级(含)以上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授予的优秀教师等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或教育教学单项奖励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等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或教育教学单项奖励2次。

7.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的学分,并能熟练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课堂教学和教学实验等教学活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2年必须有2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承担过县级(含)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在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8.在县城以上(含县城)工作的城镇中小学教师,任高级教师以来要有到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并在支教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9.校级领导(正副校长、正副书记)除符合上述条件外,本专业教学至少还应每学年完成1个班的教学任务,且教育教学和管理成绩突出。

(二)破格条件

为促进人才成长,对于贡献突出、符合以上特级教师的其他评选条件,但尚未取得高级教师职务的中青年教师,取得以下奖励之一者,可破格列为推荐对象:

1.荣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2.荣获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或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第五条 组织领导

坚持群众民主推荐、专家评审与领导审定相结合,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严格把关、宁缺毋滥。

(一)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组成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及审定特级教师人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特级教师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市、县(市、区)特级教师的评选推荐工作。

(二)自治区成立特级教师评审组,负责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小组,负责评审推荐工作。各级评审组织由相应的教育、人事、财政部门的领导,特级教师和对中小学教育教学、中等职业教育有研究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学校管理的部门领导不得超过评审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被推荐人应获得达到或超过评审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票。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学校在组织全体教师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向县(市、区)级评审机构上报推荐人选名单,县(市、区)级评审机构在学校提名推荐的基础上,采取座谈和个人谈话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经认真考核,确定推荐人选名单,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评审机构评审。

(二)市级评审机构通过组织听课等方式,对被推荐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并在广泛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评审,按分配的指标确定推荐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评审机构。

(三)区直、中直有关单位所属学校民主推荐人选,按以上程序与要求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委托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市级推荐的程序和要求,对被推荐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评审复核后,按分配的指标确定推荐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特级教师评审机构。

(四)自治区特级教师评审机构经初审后组织答辩,确定正式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报教育部备案。

(五)申报特级教师人员,应向评审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申报表一式3份及电子版本1份。

2.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论文、论著、成果2~5件以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明、获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装订成册。附上2寸标准照片1张(背面需注明工作单位及姓名)。

担任正副校长职务的,还应提交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3.能代表本人教学水平的优秀教案2~3件及专家评审意见表。

4.本人的述职汇报材料及组织鉴定表。

5.有关在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注:所任教或支教的学校必须是县城以下学校,不含县城学校。)

第七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在职特级教师总数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量的1.5‰以内。

第三章 特 级 教 师 管 理

第八条 特级教师职责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积极更新教育观念,在素质教育中作出表率。

(二)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上工作,不断研究教育教学理论,坚持教育改革实验,研究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和解决办法,做教育教学实践和科研的带头人。

(三)积极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配的培养骨干教师任务,在教学上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并指导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开展研究、改革和实验工作,传授教学艺术和教学经验,做好“传帮带”工作。

(四)认真总结并推广自己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经验和成果,著书立说,每年向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提交1篇以上教育科研论文。

(五)积极为教育教学工作相对薄弱的学校提供支持,完成自治区、市、县(市、区)分配的支教任务。

(六)为发展本地区的教育事业甘于奉献,自评上特级教师荣誉称号起,继续在原送评学校所在县(市、区)服务5年以上。

第九条 特级教师待遇

特级教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根据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制订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特级教师待遇。

不断提高特级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发挥特级教师的影响作用。但是,特级教师一般不宜兼任过多社会职务,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学校和行政部门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特级教师的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特级教师的宏观管理,制定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组织特级教师评审以及组织全区性特级教师有关活动,督促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学校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级教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特级教师档案,每3年对在职的特级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考查,对考查不合格者,予以诫勉,帮助其及时改正。学校对特级教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考绩档案。

特级教师的考核结果每3年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特级教师承担国家、自治区一级的研究课题,鼓励和支持特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科学研究,资助特级教师著书立说。

(四)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特级教师联系制度,不定期召开特级教师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管理以及特级教师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作用。

(五)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重视特级教师的示范指导作用。组织特级教师到各地讲学、介绍经验、上示范课,利用报刊杂志网站等,开辟特级教师园地,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风格,通过新闻媒介宣传特级教师的先进事迹,增强特级教师的光荣感、使命感,激励广大教师。

(六)加强与区外特级教师的合作交流,组织特级教师考察团到国内外考察、学习,及时掌握教育教学的新动向,学习先进教育思想和经验。

第十一条 建立特级教师继续学习制度

组建特级教师协会,设立特级教师论坛,并通过组织学术讲座、举办高级研修班、选送进修以及参观考察等形式,为特级教师继续学习创造条件,进一步提高特级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他们的科研能力,培养一批通晓现代教育理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先进的教育思想,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方法,并在教育界有积极影响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二条 建立特级教师学术休假制度

对承担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有培养中青年教师任务的特级教师,每年应安排10至15天的学术假,以保证他们有时间集中精力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中青年教师。

第十三条 建立特级教师导师制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给特级教师下达培养中青年教师的任务。在县(市、区)范围内,每个特级教师应培养2至5名中青年骨干教师。特级教师培养中青年教师的工作应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四条 特级教师达到退休年龄,可根据工作需要、健康状况及个人意愿,延聘或返聘他们继续从事教育教学科研、编写教学资料以及培养教师等工作。

第十五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经复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

(一)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者。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五)被撤销教师资格者。

(六)未能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特级教师职责者。

(七)其他情形应予撤销称号者。

第十六条 特级教师调往外省或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工作范围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调离后其与特级教师称号有关的待遇自行取消。

第十七条 被撤销特级教师称号者,其与特级教师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区外特级教师调进我区,经考核合格,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确认其特级教师资格,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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