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释义 |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厅级),由自治区农业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农业部下放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三)加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和水产畜牧生产资料安全监管,提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加强生态水产畜牧业、循环水产畜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水产畜牧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渔业维权巡航,维护国家海洋渔业权益。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或指导实施,参与涉及水产畜牧业的财税、价格、保险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水产畜牧业依法行政。 (二)指导农村草地承包、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确权管理。拟订水产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水产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水产畜牧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水产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水产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水产畜牧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水产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水产畜牧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水产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组织拟订促进水产畜牧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水产畜牧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水产畜牧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水产畜牧业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水产畜牧产品品牌。 (五)负责渔政管理和承担渔业维权巡航。组织、管理渔业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渔业水域生态及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代表国家向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提出赔(补)偿。承办处理重大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的渔业权益的工作;监督国际渔业公约和双边、多边渔业协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牵头管理外来水生动植物物种。 (六)承担水产畜牧业行业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水产畜牧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指导水产捕捞和养殖、畜产品养殖、加工、流通、远洋渔业和新兴水产畜牧业发展及水产畜牧业机械化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水产和畜牧原(良)种场、渔港、现代水产畜牧业示范基地的规划。指导渔业水域、草原、宜渔滩涂和水域以及水产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指导水产畜牧业节能减排和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水产畜牧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水产畜牧业、循环水产畜牧业等的发展。 (七)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导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并组织扑灭。承担自治区外引进动物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八)承担提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依法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水产畜牧产品安全信息。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畜牧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水产种苗、草种、种畜禽、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检验检测。拟订水产畜牧业有关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兽医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九)承担水产畜牧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水产畜牧业灾情,组织种苗、消毒剂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管理水产畜牧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水产畜牧业经济运行,开展相关统计的工作。发布水产畜牧业经济信息,负责水产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行业信息服务。 (十一)拟订水产畜牧业科研、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负责水产畜牧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自治区外水产畜牧业先进技术,指导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水产畜牧业品种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拟订水产畜牧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产畜牧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水产畜牧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作及水产畜牧业社团组织为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三)组织水产畜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远洋渔业开发;管理水产种苗、种畜禽及技术的引进和出口工作;承办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对水产畜牧业提供项目贷款及提供援助的事务,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农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牵头协调直属单位和水产畜牧行业安全生产;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负责治安综合治理、计生、征兵等社会工作。 (二)人事处。 组织拟订水产畜牧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直属单位机构、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和教育培训;承担水产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组织水产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水产畜牧兽医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办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政审。 (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水产畜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拟订水产畜牧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引导水产畜牧业结构调整;承担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水产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提出扶持水产畜牧业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编报基本建设和财政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负责水产畜牧业经济信息有关工作。指导直属企业改革的有关工作。 (四)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拟订水产畜牧业科研、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承办水产畜牧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承担组织农村劳动力转业培训的有关工作;承担水产畜牧业涉外事务,承办水产畜牧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办组织拟订水产畜牧产品及相关生产资料标准化有关工作;承担节能减排的有关工作。 (五)渔政渔港监督处。 草拟渔政、渔港和渔船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双控”、捕捞许可及入渔配额管理,组织实施休渔制度;指导水生生物资源与环境监测网建设,参与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渔政、渔监、船检工作,负责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和重大执法装备调拨;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和涉外渔业工作,协调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六)渔业处。 拟订渔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渔业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组织实施渔民转产转业工作;指导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养殖证制度建设工作;指导健康养殖、循环经济、优势品种产业开发及远洋渔业工作;负责水产良种选育、引进和原良种的管理;组织实施水生动物病害防治体系建设和防治、防疫检疫工作;参与实施政府间渔业协定和有关国际渔业合作的相关工作。 (七)畜牧与饲料处。 拟订畜牧业、饲料工业发展和草原保护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生态畜牧业、循环畜牧业工作;指导畜牧业良种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负责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和草原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和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管理;指导草原建设、饲料资源开发。 (八)防疫检疫监督处(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拟订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划、计划、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和预警;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与管理;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九)兽医医政药政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兽药、兽医医疗器械行业发展及兽医医政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诊疗机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兽药、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承办兽药审批的审核工作。组织拟订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拟订水产畜牧产品及相关养殖投入品地方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工作;承担组织、指导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畜牧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处(行政审批处)。 草拟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建议,组织行业经济运行中重大问题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本行业法规宣传、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行业市场体系建设和市场拓展工作,负责市场信息分析和发布;协调行业产品加工流通、产业化经营,指导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合作组织建设。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兽医师1名(正处长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五、其他事项(一)增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局”牌子。代表国家行使所在海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增挂“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牌子。 (三)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履行的渔政管理具体行政执法及队伍建设职责,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四)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履行的渔港监督管理、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渔船检验局承担。 (五)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履行的草原保护与草原防火的有关职责,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草原监理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草业开发中心承担。 (六)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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