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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西汽车流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广西汽车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GUANGXI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缩写为GADA。是由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产品营销、科研、培训、服务等相关的企业单位及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本会在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坚持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和汽车相关企业服务、专心专注于促进广西汽车营销产业的发展而服务的宗旨;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努力整合社会资源,从市场、技术、产品、管理、商务和国际经贸合作等多个层面服务于会员企业;扩大会员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的广泛联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致力于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解决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倡导行业自律,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政府的相互关系,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汽车相关产业的发展。

截至2011年6月,本会在全区范围内拥有会员单位一百多家,覆盖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白色、钦州、河池等地区。至此,南宁市大部分汽车经销商也都加入本会。

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单位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调查、研究和探讨本行业在经济发展中的理论与政策问题,举办高层次、多元化的研讨会,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提供建议;

(四)规划行业标准化,促进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

(五)整合协会内外企业与专业中介机构等资源,促进企业间产品、管理和市场营销方面的横向交流,并为会员企业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资金项目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企业在国际间、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经贸洽谈;

(七)推荐、表彰在本行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

(八)发展协会与政府、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阶层的良好关系;

(九)组织行业市场调查研究,发布行业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才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十一)组织参加广西地区的汽车交易会和各种形式的汽车展览会;

(十二)开展各种形式的扶贫活动,树立本行业企业良好的公益形象;

(十三)组织开展广西地区的二手车行业管理及报废车行业管理;

(十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汽车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GUANGXI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缩写为GA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产品营销、科研、培训、服务等相关的企业单位及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和汽车相关企业服务、专心专注于促进广西汽车流通行业的发展而服务的宗旨;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努力整合社会资源,从市场、技术、产品、管理、商务和国际经贸合作等多个层面服务于会员企业;扩大会员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的广泛联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致力于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解决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倡导行业自律,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政府的相互关系,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汽车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单位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调查、研究和探讨本行业在经济发展中的理论与政策问题,举办高层次、多元化的研讨会,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提供建议;

(四)规划行业标准化,促进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

(五)整合协会内外企业与专业中介机构等资源,促进企业间产品、管理和市场营销方面的横向交流,并为会员企业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资金项目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企业在国际间、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经贸洽谈;

(七)推荐、表彰在本行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

(八)发展协会与政府、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阶层的良好关系;

(九)组织行业市场调查研究,发布行业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才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十一)组织参加广西地区的汽车交易会和各种形式的汽车展览会;

(十二)开展各种形式的扶贫活动,树立本行业企业良好的公益形象;(十三)组织开展广西地区的二手车行业管理及报废车行业管理;

(十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本会业务汽车营销或相关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并在政府有关部门正式注册登记;

(四)热爱、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入会申请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即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的身份证及企业简介等;

(三)提交秘书处审核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有关服务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 按照本会规定的会费标准,定期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本行业的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应积极交纳会费,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理事会可以劝告、劝退及经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委托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制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大项目。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委托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开展章程第六条所规定的业务和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等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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