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女企业家协会 |
释义 | 广西女企业家协会成立于2005年12月6日。协会是由全区各条战线包括国有、集体、三资、私营企业中的女厂长、女经理,以及优秀女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工作者和经济科技工作者共同组成的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区性女企业家自愿组织的社团组织。 业务范围(一)组织动员女企业家学政治、学理论和党在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会、交流联谊等,帮助女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引导全区广大女企业家投身改革,勇于创新。 (二)推动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会员学习和推广国内外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与科学管理知识。 (三)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友好交往,沟通信息,交流管理经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 (四)加强企业信息的收集、加工、交流,为女企业家提供经济信息、学习资料、业务咨询及企业之间的沟通服务。 (五)关心会员的生活、婚姻、家庭,加强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建议和正当要求,依法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呼吁社会有关方面为她们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支持。 (六)加强协会的整体网络功能。开展评比表彰“杰出创业女性”、“优秀女企业家”、“先进工作者”等活动,总结宣传表彰优秀女企业家,提高女企业家的社会地位,扩大女企业家协会影响,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协会自身发展。 (七)培养、选拔、推荐企业优秀妇女人才,逐渐建立全区女企业家人才库,通过各种渠道推荐到党委、政府、参政、议政机构。 (八)根据会员要求,组织各种有益于会员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化娱乐联谊活动。 岗位职责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七)决定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主持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授权副会长开展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会长授权的工作负责。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对秘书长授权的工作负责。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为广西女企业家协会,英文名为:Guangxi Women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区各条战线包括国有、集体、三资、私营企业中的女厂长、女经理,以及优秀女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工作者和经济科技工作者共同组成的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区性女企业家自愿组织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进取、自律、奉献”的文化理念为会训,以“交流、理解、信任、合作”为主题,致力于为女企业家服务。运用“宣传、引导、示范、促进”的方针,研究和推广国内外企业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努力促进企业改革创新和经济结构的优化组合,为推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建设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广西南宁市琅西桂春路9—1号,广西妇女大厦。邮编53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动员女企业家学政治、学理论和党在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会、交流联谊等,帮助女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引导全区广大女企业家投身改革,勇于创新。 (二)推动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会员学习和推广国内外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与科学管理知识。 (三)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友好交往,沟通信息,交流管理经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 (四)加强企业信息的收集、加工、交流,为女企业家提供经济信息、学习资料、业务咨询及企业之间的沟通服务。 (五)关心会员的生活、婚姻、家庭,加强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建议和正当要求,依法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呼吁社会有关方面为她们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支持。 (六)加强协会的整体网络功能。开展评比表彰“杰出创业女性”、“优秀女企业家”、“先进工作者”等活动,总结宣传表彰优秀女企业家,提高女企业家的社会地位,扩大女企业家协会影响,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协会自身发展。 (七)培养、选拔、推荐企业优秀妇女人才,逐渐建立全区女企业家人才库,通过各种渠道推荐到党委、政府、参政、议政机构。 (八)根据会员要求,组织各种有益于会员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化娱乐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学科领域内努力工作表现优良; (四)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通过后的入会申请表,统一由秘书处存档;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通过本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正当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所在单位为本协会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与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本协会决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七)决定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事理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推举广西女企业家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主持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授权副会长开展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会长授权的工作负责。 第三十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对秘书长授权的工作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缴的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要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管理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属于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专职人员待遇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 6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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