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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西交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广西交通协会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于1991年7月31日正式成立,广西交通协会是由广西经济委员会主管,也是中国交通协会的基层组织之一。协会由广西交通、铁路、邮政、电信、民航、物流等有关企业、事业、科研、教育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非营利社会团体组织,是独立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现有单位会员63个(未含各分支机构的单位会员),下属有8个分支机构组织:分别是广西交通协会铁路运输委员会、广西交通协会水路运输委员会、广西交通协会电信通信委员会、广西交通协会汽运企业委员会、广西交通协会道路建设专业委员会、广西交通协会铁路专线专业委员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西交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西交通、铁路、邮政、电信、民航、物流等有关企业、事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组织,是独立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为政府、社会、行业和运输通信企、事业服务中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协助政府部门为发展广西交通、邮电事业起参谋、咨询作用;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杻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是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会员,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所在地为:广西南宁市天桃路24号天桃大厦。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及交通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

二、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交通、邮电、物流行业的情况;提出有关交通、邮电、物流行业的综合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建议意见。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有序、平等竞争的运输市场体系。

四、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各种运输方式之间、各种通信网络之间,以及交通、邮电、物流等行业同其他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旅客、货物的联合运输,促进集装、散装、重载、冷藏和快速运输的发展。

五、采取各种形式,帮助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到国内外培训综合经济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骨干和科技人员。

六、根据委托、承担有关交通运输、邮政通信、物流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评审以及改善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本协会的会刊和信息资料,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交通、邮电、物流行业及企、事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推广本区和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

八、努力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凡在广西从事交通运输、邮政通信、物流、交通基础设施、学校、科研、设计和政策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三、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调查研究、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刊物资料和协会提供的信息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推荐本团体参加理事会的理事人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协会安排的各项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没有申请免交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本协会职务者,由会员单位推荐替补。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聘用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四、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但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或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并向会长或理事会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协会的组织单位提供,即由交通、铁路、民航、邮政、通信、物流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提供。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实体机构创收和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管理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于2006年6月1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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