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西建筑装饰协会成立于1995年3月,性质为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和注册登记,由从事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和产品生产有关的设计、施工、生产、商业服务、科研、教育、外贸等企事业单位及各地、市、县、各区直有关部门的建筑装饰行业和社团组织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和全区性行业组织。 协会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政策,联合和动员广西有关建筑装饰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商业服务、科研、教育、外贸等企事业单位,为搞好广西装饰市场管理,提高广西建筑装饰行业水平而奋斗。 协会现住所为南宁市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E座27层。 主要工作协会成立至今13年以来,历经四届理事会,拥有386个会员单位,为广西建筑装饰行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少的贡献。 1、在建筑装饰行业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协助广西建设厅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管理。 2、接受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指导,开展行业工作和横向联系工作。指导广西各市建筑装饰协会的工作。 3、接受广西建设厅的委托,负责对广西境内的装饰企业的资质初审、晋级、年检的初审工作。 4、对广西装饰行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方向和规划,协助政府制定有关行业政策、法规,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广西建筑装饰技术标准。 5、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及产、供、销衔接,推动建筑装饰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6、积极开展区内外的学术、技术、经济情报交流,举办技术讲座,组织举办建筑装饰博览会等活动,使不断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及时推向市场,推广技术经济成果,推动建筑装饰行业技术进步。 7、配合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8、自98年起创建了会刊《广西建筑装饰》,每季定期发行。2000年, “广西建筑装饰网站”开通后,把各装饰企业、装饰工程招标、材料价格、招商项目及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信息在网上发布,把市场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办事程序以及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网上公开,从而提高装饰装修行业信息传播速度和扩大信息量,为社会为企业提供高率优质服务。 9、开展评先评优活动,推动行业发展 (1)、根据区建设厅的授权,几年来,我会均与建筑业联合会一起联合行动,开展建筑装饰企业的评先评优工作。 (2)、广西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评选活动我们已经开展了七年,评出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优质工程,为了提高我区家庭装修水平,还开展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优质奖评选活动。此两项评选工作的开展,对装饰市场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同时也引导和鼓励装饰企业逐步树立品牌意识,提高装饰质量。 (3)、自2001年起,每年均推荐优秀工程项目参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至今为止已有19个项目获此殊荣,在全国处于中等水平。这些工程获奖,充分肯定我区装饰装修企业的业务水平,对我区企业打入国内、国际市场有很大帮助。 协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简称广西建筑装协会,英文名为GUANG XI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为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及广西壮族自治民政厅批准和注册登记,由从事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和产品生产的有关设计、施工、生产、商业服务、科研、教育、外贸等企事业单位及各地、市、县、各区直有关部门的建筑装饰行业和社团组织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区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政策,联合和动员广西有关建筑装饰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服务商业、科研、教育、外贸等企业单位,为搞好广西装饰市场管理、提高广西建筑装饰行业水平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E座27层2713室。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协助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的管理。 (二)接受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指导,开展行业工作和横向联系工作。指导广西各地、市建筑装饰协会的工作。 (三)接受自治区建设厅的委托,负责对广西境内的装饰企业的资质初审和管理工作。 (四)对广西装饰行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方向和规划,协助政府制定有关行业政策、法规,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广西建筑装饰技术标准。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及产、供、销衔接,推动建筑装饰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六)积极开展区内外的学术、技术、经济情报交流,开发新产品,举办技术讲座,产品展览等项活动,使不断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及时推向市场,推广技术经济成果,推进建筑装饰行业技术进步。 (七)配合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八)指导广西建筑装饰行业加强质量管理和竞争机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建筑装饰工程和产品评议,推动建筑装饰行业质量、效益的普遍提高。 (九)出版有关建筑装饰的刊物和学术、技术、资料。 第 三 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 ,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 )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对本单位简况加以介绍,并附有本单位法人证件的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本协会秘书处;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对协会工作有提出意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全; (四)优先获得协会的有关学术、技术资料、技术支援和技术评议等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技术和信息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技术、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 四 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规划; (六)审理会员代表提案、通过协会有关文件和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结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度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检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十一)审议并推荐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和产品,评定学术论文及重要发明创造,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十二)研究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并听取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各地、市建筑装饰协会工作报告,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入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 五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非盈利性的有偿服务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职。会计人员必须进行财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根据合同和建筑装饰行业发展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修改,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修订草案,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98年12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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