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建设科技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西建设科技协会经广西建设厅同意,广西民政厅批准,于2004年12月成立。协会是由广西建设科技领域各行业事业单位、科研部门、生产企业、设计单位、科研院校和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建设科技工作者为主体并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广西建设科技的发展、共商行业大事、协调行业管理、开展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为本行业服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建设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办公地点:南宁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407室。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广西建设科技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它的英文名称为“GuangxiConstruction Science &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在广西建设厅的指导下,由广西建设科技领域各行业事业单位、科研部门、生产企业、设计单位、科研院校和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建设科技工作者为主体并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广西建设科技的发展、共商行业大事、协调行业管理、开展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为本行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建设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在南宁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407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我区建设科技实际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建议,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会员单位提供有效服务。 (二)接受政府委托,组织本行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三)积极开展建设科技的宣传推广、经验交流、技术培训、协作攻关、产品研发咨询服务等活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四)发展与国内外建设科技、教育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国内的建设科技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建设科技成果的评审及成果转化活动。 (六)及时传递政府有关政策和信息,反映会员的困难和愿望,抵制伪劣产品,制止恶性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广西建设科技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设计单位、区外从事与建设科技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均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四)提交入会申请表; (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提请本会组织协调、平衡解决会员在生产经营、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六)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服从本会的行业管理,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经验交流、经济技术及业务考察、总结评比、参观学习、咨询等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对违反行规的情况在本会内部予以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本会理事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技术力量雄厚,科技研发能力较强; (二)企业的产品和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调整,调整比例不超过总数的1/3,并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 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建设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建设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建设厅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4年11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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