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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西保险学会
释义

学会简介

广西保险学会是广西境内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学术团体,是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于 1986年11月28 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成立。 学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学术交流和教育培训,促进广西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推动广西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学会活动接受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论坛等活动,促进广西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业务创新。

(二)编辑和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经营管理动态的图书、信息及其他资料;普及保险知识,开展保险咨询和宣传活动。

(三)研究介绍区外、国外保险经验,推动广西保险界与区外、国外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地 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 100 号西江大厦 A 座 6 楼 603 室。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广西保险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性质:广西保险学会是由在广西境内注册登记的省级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大专院校以及部分保险界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广西保险系统从业人员和理论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开展保险理论和学术研究活动,搞好教育培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障体系的道路,促进广西保险理论水平的提高及保险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广西的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00号西江大厦A座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推动和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及学术探讨活动,交流科研成果;

(二)举办各种形式的保险理论研讨会、报告会、学术座谈会和专题讲座等,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广西保险事业的发展;

(三)宣传保险工作方针、政策及保险法律法规,介绍国内外保险理论研究成果,普及保险知识,开展有关保险咨询服务工作,提高全民保险意识;

(四)密切国内各相关学术界及兄弟保险学会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五)组织保险优秀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评奖活动,表彰和奖励在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加强保险理论建设,办好会刊《广西保险》,收集整理保险史料,组织编写当地保险史、保险志和编辑出版有关保险研究成果的书籍;

(七)对我区保险业和保险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组织调查研究,探讨解决的办法和途经,供有关决策部门参考。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成为本学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

(一)凡承认和执行本学会章程的保险社团组织、中资、外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有关院校、科研单位均可提出申请,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和执行本学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自愿申请,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方可成为本学会个人会员。

(1)具有高中级保险及其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保险、金融或经济工作满三年以上;

(3)在保险理论研究和学术研究方面有一定成果。

(三)本学会应届理事为本届当然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其它有关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秀论文和科研成果,可获本学会的表彰和奖励;

(七)单位会员按照本学会宗旨开展科研活动,如有困难,可向本会申请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资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三)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承担和完成本学会委托的科研、讲学任务和其他工作,积极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推荐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者应向本学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本学会同意即可解除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和终止重大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审查,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学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七)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正确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学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及分摊费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三)利息;

(四)有偿服务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五)个人、单位及团体的捐赠。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广西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本地保险行业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会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按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10年3月19日经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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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0:3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