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汽本田头等舱侵权案 |
释义 | 2005年,家住四川的蒋运强先生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8年3月拿到注册在第12类(汽车类)的“头等舱”商标注册证。2010年4月,蒋运强先生通过网络和朋友等渠道意外发现,广本在天津、武汉、长沙、新乡等数家4S店推出了“雅阁头等舱”“奥德赛头等舱”车型,非法使用“头等舱”商标。 从广本4S店照取的照片显示,车头、车尾、车身都显著的标注“头等舱”三个字,在广本4S店的宣传海报、宣传册、店门口,也醒目的标注“头等舱”字样。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广本及其4S店已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蒋运强先生于2010年状告广州本田公司涉嫌非法使用他所注册商标“头等舱”,也委托了代理律师向广本和下属5家4S店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和“头等舱”商标有关的商业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蒋运强先生根据广本官方网站数据,第八代雅阁自上市以来的总销量,按照每辆车保守利润计算,蒋生认为,其应向厂方收取其利润的百分之一的赔偿金,共计索赔1.36亿元人民币。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占林表示,蒋运强提供的部分资料显示涉嫌侵权行为比较明显,另一部分是否侵权可能存在一定争议。 “关键在于广本的‘头等舱’是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这还需要进一步取证。”刘占林对记者说,比如广本的“头等舱”是否在车型显著位置出现,“头等舱”是否作为通用名称在使用等,都需要进一步核实。 据记者采访所知,国家工商总局尚未接到过广本要求注册“头等舱”商标的申请。 广本广报科刘青对此事表示诧异,称“头等舱”只是雅阁推出的一款至尊车型,第一次听说索赔一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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