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
释义 | 一、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系指经县卫生局确认并同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二、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医护服务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遵守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搞好农民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行业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全心全意为合作医疗参与人员服务,对患者态度和蔼、耐心细致,不得刁难、推倭病人。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常用药品价格要张榜公示。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用药时,要选用安全有效、价格低廉的药物,严格掌握出院带药量及品种,杜绝同类药品重复使用。急性病出院带药量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出院带药量不得超过7天,禁止使用与该病无关的药品。严禁大处方、严禁“搭车”开药,要尽量使用《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自费药品费用不得超过药品费的15%,乙类药品费用不得超过药品费的30%;凡自费药品超过15%、乙类药品超过30%的,其自付费用将由医疗机构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行为,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对农村合作医疗病人住院必须严格查对,做到人、证相符。 六、对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诊断、检查、治疗必须严格执行《住院病种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凡能使用一般性检查和治疗就能达到诊断、治疗目的的不得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治疗,不得随意扩大检查项目,仪器检查阳性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七、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示,严禁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巧立明目收费。 八、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参合农民的就诊、住院、转诊、初审等工作;积极宣传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向参合农民告之就诊、报销程序;制定并执行参合农民就诊的优惠政策。 九、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进行初审后,先垫付可报销的经费,并定期向县、镇经办机构申请报回。 十、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我县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为农民办理报销手续时,要热情服务,认真核算,严格把关,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要向农民仔细宣传、解释合作医疗报销费用的政策和核算方法;要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切实让农民体会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切实感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 十一、对在办理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索、拿、卡、要,以权谋私的经办人员,要按党纪条规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做到看病有登记,发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收费有票据,以保证向农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及出现医疗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取缔其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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