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为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赣财社发[2004]4号)《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赣财社[2004]11号)和《广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属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社会性资金,是由个人、集体、政府、社会共同筹集的,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资金。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社保专户封闭运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来源包括: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纳的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 (三)乡村集体经济筹集的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利息收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等); 四、为了强化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开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乡(镇)财政所设立收入过渡户,乡(镇)农医所设立支出户。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途:接收各乡(镇)财政所收入过渡户转入基金收入和利息收入,接收本帐户的利息收入;接收本级及上级财政的补助收入;接收个人及社会捐助;向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农医所拔付资金。 2、乡(镇)财政所收入过渡户主要用途:接收乡(镇)政府组织代收的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接收本帐户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该帐户除向县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能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3、乡(镇)农医所支出户主要用途:接受县财政专户核拔的备用金和向农民支付医药费用。备用金所产生的利息年终缴回财政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五、参合农民个人缴纳的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财政所负责代收,通过乡(镇)财政所收入过渡户及时缴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利息收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直接一次性转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 六、乡(镇)政府代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必须开据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款凭证,收据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和核销。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封闭运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户管理,所有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使用基金时实行“双印鉴”制度,即同时加盖县财政局和县卫生局的财务专用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按专款专用、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对乡(镇)农医所实行支出备用金制度,即县农医局根据各乡(镇)的月支出补偿经费总额提交县财政局拔付备用金,以便参合农民能及时得到合作医疗经费补偿。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对象为:自愿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辖区内的农民。 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参合农民门诊发生的医疗费补助,在门诊家庭帐户中列支; (二)参合农民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大病住院医疗基金中列支。 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患病住院时一律先垫付医疗费,出院后凭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等材料报销医药费用;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由乡(镇)农医所审核后直接支付补助。住院医药费用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由乡(镇)农医所初审后报县农医局审核,再由乡(镇)农医所按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核算、支付补助。参合农民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按规定标准垫付补助的金额。在县外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用在3000元以内,由参合农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农医所负责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按规定标准支付补助;住院医药费用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或对住院资金有疑问的由乡(镇)农医所送县农医局审核,再由乡(镇)农医所按规定标准在7个工作日内核算、支付补助。 县农医局按月审核汇总各乡(镇)农医所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报销支付的医药费用,并提出用款计划,送交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开具有关支付凭证,加盖县卫生局财务专用章后提交县城市信用社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县城市信用社则根据财政局的支付凭证直接将资金转入各乡(镇)农医所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银行帐户。 参合农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先由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规定费用,然后由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乡(镇)农医所或县农医局办理结算业务。乡(镇)农医所审核汇总后送交县农医局,县农医局按月审核汇总后提出用款计划送交县财政局拔付资金。 十一、基金决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作周期与财政会计年度一致,为公历元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终了15日内,县农医局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决算表、有关附表及财务状况说明。 十二、县农医局应根据上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和本年度的收支预算,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本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预算,经县财政局、卫生局审核,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负责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核算工作,按时向县财政局、卫生局报送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月报表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季度分析报告。 十三、年度终了后,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编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决算,县财政部门批复。同时提供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及分析报告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十四、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管理,健全财务约束机制。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和审计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采取平时抽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对违犯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三)擅自改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途的; (四)其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六、县、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由同级财政部门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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