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丰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卷烟零售市场流通秩序,高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切实维护好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本着构建和谐社会,合理布局、服务于民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个人等。 第二章 卷烟零售点设立总量控制 第三条卷烟零售点的设立,遵循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先后有序、服务于民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和消费能力等因素,全县正常经营卷烟零售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在全县人口数的4‰户以内。 第三章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第五条城区街道设置:城区主要街道经营场所左、右各相隔距离30米以上可设立卷烟零售点,其余路段经营场所左、右各相隔距离40米以上(次要街道)可设立卷烟零售点; 城区主要街道:永丰大道(永丰大道1号至永丰大道291号)、丰溪路(丰溪路1号至丰溪路600号)、环城东路(环城东路1号至环城东路30号)、东街(东街1号至东街314号)。今后将视城市发展情况,对主要街道的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城区除上述主要街道外,其它均为城区次要街道。 第六条乡(镇)街道、村设置:乡(镇)街道所在地街道等路段经营场所左、右各相隔距离40米以上可设立卷烟零售点。行政村、自然村每300人口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的可按当地人口数的3‰以内设卷烟零售点。 第七条居民住宅小区间设置:住宅小区内卷烟零售点的设立,每100户住户(含)可设置1个点,新增50户可增设1个点,但一个小区内最多可设置5个点;小区内卷烟零售点间距要求不少于左右各50米。 第八条车站的设置:候车室面积200平方米(含)内,在候车室内可设2个点,每增加100平方米可增设1个点,但一个候车室内最多可设置5个点;车站进出口处临街店铺左右两边可各设1个点,其余店铺按间距要求设立卷烟零售点。 第九条集贸、农贸市场的设置:集贸、农贸市场内卷烟零售点按摊位总量设置,每100个摊位可设置1个点,每增加50个摊位可增设1个点,但一个市场内最多可设置10个点;市场内卷烟零售点间距要求不少于左右各10米。 第十条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特殊行业需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必顺有显而易见且具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场所,有相对独立的卷烟零售柜台,做到一证一点经营,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饭店、酒楼、茶楼、大中型娱乐场所; (二)营业规模在8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社; (三)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连锁经营超市; (四)驻军部队内。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加油站、液化气站和经营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商店及木材交易市场、加工厂等重点防火区域; (二)小学门口左右40米以内,中学门口左右80米以内;小学门口对面左右20米以内,中学门口对面左右50米以内;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直达学校距离小于40米的; (三)经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的场所(经政府公告为准); (四)流动摊、点、车、棚; 第十二条对部分现有零售点分布密集、处完全饱和状态的路段按照总量控制要求,实行定期定段暂停办理措施,在暂停办证区域零售点总数不增加的前提下,采取退一进一、先后有序的原则,按照更趋合理布局的态势给予调整性审批;烟草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每年面向社会公布一次暂停办理范围和具体路段名称及时间。 第十三条残疾人(非智障)申请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地址在划定的暂停办理区域或属主要街道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申请地址除前者区域或路段以外的可不受间距限制。 夫妻双方下岗的及零就业家庭成员申请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办理资格。 以上人员办理许可申请时,需提供本人相关有效证明或证件;获准许可后,必顺由本人持证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经查实非本人经营的,发证机关将依法给予撤销。 第十四条对符合办证条件但受总量限制的申请人,暂缓办理,并按退一进一、先后有序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通过市场调节和监督管理逐步达到要求。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间距,以经营门面的中线位置为测量点,测量标准系两经营店铺之间可通行的最近直线距离,上述间距测量误差控制在5%以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广丰县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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