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丰县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明确管理职责,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资金“多头签批和支出零散现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审批拨付管理: 1、财政预算内资金 2、上级追加及补助资金 3、财政预算外专户资金 4、财政国土清算户资金 5、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支出原则 1、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原则,做到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先急后缓,确保重点。 2、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原则,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区分资金渠道和支出界限。 3、坚持“先预算、后审批、再使用”原则,防止经费支出的随意性、盲目性。 4、坚持集体研究和“一支笔”审批原则,防止多头审批而产生的矛盾或混乱。 5、坚持依法行政、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防止违纪现象发生。 6、坚持“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第二章财政预算内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四条年初预算的人员经费、单位包干公用经费(刚性支出)和已明确到单位的专项经费(确定性支出),由用款单位直接向县财政局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按预算计划拨付。 第五条年初预算安排的未明确到单位和需按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据实拨付的项目经费(不确定性支出),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送县分管领导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实行抄告单管理。 第六条动支预备费,由用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0.5万元(含0.5万元)以下由常务副县长签批,0.5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经县财政局审核并县报政府同意后实行抄告单管理,30万元以上需经县委同意。 第七条县本级收取的各项基金管理。按上级规定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文化基金、残疾人保障金等基金支出,由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共同提出安排意见送县分管领导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常务副县长签批。 第八条执收执罚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单位实际入库收入及县确定的补助比例审核拨付。 第九条政策性税收返还由县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税收入库数核拨。 第十条乡镇体制超收返还由县财政局计算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常务副县长签批。 第三章上级追加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上级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的戴帽专项资金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县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二条上级财政部门单家下达的专项戴帽资金由县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三条上级下达的未戴帽专项资金经县财政局与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意见,县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常务副县长签批。 第四章财政预算外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财政预算外专户单位正常经费由县财政局按收入进度直接拨付。 第十五条财政预算外专户调控资金由县财政局提出调控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财政国土清算户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乡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县财政“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由县财政代扣有关税收后,直接拨给乡镇。 第十七条县城国有土地出让后,受让人按成交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收入全额缴交县财政“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县财政收到土地出让收入先缴交税收,再按规定提出宗地清算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进行宗地清算。国土收入资金支出拨付统一实行抄告单管理,大额资金支出需经县委同意后拨付。 第十八条工业区征地收入按规定缴入县财政“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由工业园区办公室提出拨款申请,经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拨付。 第十九条其它单位征地费用缴入县财政“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后,由土地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拨付。 第六章其他财政性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二十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含租金)缴交税收后全额缴入金库,支出由县国资管理部门提出返还金额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常务副县长签批,资金返还实行政府抄告单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改制资产拍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改制所需支出由改制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县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常务副县长签批,实行政府抄告单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政转贷性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共同提出安排意见,经县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常务副县长签批。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县城基本建设项目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年初建设部门要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和所需资金预算方案,报县政府同意,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预算。未经县政府同意项目,县财政不作资金安排计划。 第二十四条各项资金用于购置政府采购范围物品和按规定需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办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手续,其中建设工程资金结算还需出具审计决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建立完善有效的资金监督机制,严肃财经纪律。财政部门要对资金流向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拨付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抄告单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发。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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