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图书馆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广东图书馆学会成立于1963年,旨在团结和组织全省图书馆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我省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业务范围: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外和省内外的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发展和加强与港澳地区海峡两岸图书馆界的友好交往,促进合作,推动事业;编辑出版图书馆书刊和图书馆专业资料;介绍、推广和评定图书馆学研究成果,以及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图书馆学基本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和推荐人才,为我省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图书馆事业发展中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文化厅,挂靠单位是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办公处所设在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内。法人代表为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院长、教授,中山大学图书馆馆长程焕文。 组织机构主任委员:曹树金 副主任委员:王大可、李健康、高波、潘燕桃、蔡卫平、潘妙辉 委员:范雪梅、方家忠、冯仿娅、官建生、胡家荣、姜晓虹、 李振祥、刘锋、毛凌文、曲晓玮、王林、余子牛、张道义、周纯 秘书:杨涛 信息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吴昊) 编辑出版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晓源) 阅读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方家忠) 资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乔好勤)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广东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Library Society,缩写为GDLS。广东图书馆学会是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单位会员)。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广东省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广东省图书馆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图书馆及相关专业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我省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图书馆界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文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省社科联、省科协领导和中国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挂靠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文明路213号,邮政编码5101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外和省内外的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发展和加强与港澳地区、海峡两岸图书馆界的友好交往,促进合作,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 (三)编辑出版图书馆书刊和图书馆专业资料; (四)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研究成果; (五)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图书馆学基本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 (六)发现和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七)为我省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图书馆事业发展中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八)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经常向党和政府反映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实行个人会员和企业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热爱图书馆事业,拥护本学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按报批程序申请入会的,即为本会会员。 1、取得助理馆员、助教以上职称和其他相应职称者; 2、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分别在一年或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或虽非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但从事图书馆工作多年,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和从事图书馆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但热心图书馆学研究者; 5、对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二)团体会员:关心支持图书馆事业的公司企业,拥护本学会章程并按报批程序申请加入本学会的,即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学会所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四)优惠获得本学会出版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会章,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完成本学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撰写学术论著和参加学术活动; (四)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积极提供建设性意见; (五)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上届理事及特约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学会工作的方针、任务; (二)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修订学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民主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与常务理事均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原选举单位者,如果本人或者原选举单位提出更换意见,则自动免去其理事会职务;由此而产生的职务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决定增补。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学会工作和研究计划,总结学会工作; (三)主持召开学会年会; (四)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五)审议和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六)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七)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负责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聘请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处设在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内。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下设学术研究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信息技术委员会、阅读指导委员会、资深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的需要, 可分别设若干专业研究小组。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可聘请曾任本学会理事长、以及对图书馆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或在学术上具有杰出成就的图书馆界人士与学者,担任本学会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拨款; (二)有关部门和社会资助及个人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本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鼓励会员为学会筹集资金,并建立激励机制,并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省社联和省科协备案,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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