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医师协会 |
释义 | 概况广东省医师协会成立于2002年12月23日。是以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为主,以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卫生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接受中国医师协会业务指导。 广东省医师协会的职能是“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在规范行为、反映诉求、提供服务、平衡利益等方面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广东省医师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团体)会员、荣誉会员。凡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协会(学会)工作者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凡具有一定数量医师的医疗卫生单位或团体均可申请为单位(团体)会员。为我省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医学专家以及非医学界的著名专家、知名人士可聘为荣誉会员。会员享有与履行《广东省医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广东省医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下设组织、自律与维权、业务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办公室、业务部、培训部、会员部、编辑室和财务室。目前承担省卫生厅交办的事务性工作有医师资格考试考官培训、巡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 广东省医师协会办有《医师》杂志、广东省医师网站,成立了广东省医师协会艺术团(含合唱团、乐队、舞蹈队)、广东省医师协会人文医学讲师团。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GDMDA。 第二条广东省医师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成立的以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为主,以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发挥行业协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团结和组织全省医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职业道德;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我省和谐社会建设和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厅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医师协会业务指导,对市医师协会作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 (二)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师培训、考试、考核以及资格审查、认证等工作。 (三)依法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报导工作,努力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使医师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四)积极反映医师队伍的呼声和诉求,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与政府、社会、媒体及公众的沟通,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卫生服务环境; (五)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境内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医师的技术水平与服务质量; (六)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开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推介医、药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刊物,促进医学科技进步; (七)开展医学科普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八)关心和帮助农村和基层医疗卫生工作; (九)推荐、表彰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协会工作者; (十)承办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委托或移交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协会(学会)工作者。 2、拥护本会《章程》; 3、自愿加入本会。 (二)单位会员 1、有一定数量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医学科研教育等机构或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2、市级医师协会。 (三)荣誉会员 为我省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医学专家以及非医学界的著名专家、知名人士可被聘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十条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核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医师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积极参与本会有关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缴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变更、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四)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职权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3、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6、聘任理事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7、审批协会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四)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一)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人、副会长11-14人、秘书长1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总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理事会职权的第1、2、5、6、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兼任其他同级协会(学会)的领导职务; (五)秘书长为专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及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有关业务工作。分支机构的设立须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不具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员会费按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员会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资产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会徽 第三十三条本会暂采用中国医师协会会徽。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8年3月23日经本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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