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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省冶金能源技术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广东省冶金能源技术协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全省行业性的社会组织,成立于1991年,目前由广东省经贸委直接主管,是我省冶金、 能源、技术经济领域的权威行业协会,本协会的宗旨:珍惜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行业发展战略,建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促进冶金产品节能降耗、维 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诚信服务建设冶金行业节能减排成果创新机制的服平台。研发、节能监察、资质认证、专题展示等有关单位组成、拥有团体会员 36位个人会员30位。协会成立以来,共主办、协办及支持举办相关展览、论坛、国际交流、技术考察及鉴定活动100余场次,得到政府部门的首肯及业界的广泛好评。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广东省冶金能源技术协会

英文译名: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Metallurgy Energy & Technology 缩写GAMET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从事能源开发、节约、管理、研究教育、节能产品资质认证、信息服务、技术交流、展览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珍惜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发展战略,建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促进冶金产品节能降耗、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诚信服务建设高新产业成果创新机制的服务平台。

第四条 本协会1991年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现主管单位为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务院及广东省政府颁发的节能法规及实施办法。

(二)结合企业节能降耗的需求开展节能技术服务,节能监测咨询及节能技术培训,技术交流。

(三)组织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能篇的论证及企业用能指标的水平监察,合理用能平衡的指标经济性评价及测定。

(四)组织开展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能源、新工艺的认证评审、推广普及。

(五)举办行业领域的展览会、研讨会、洽淡会,积极开展国际间科技交流与合作。

(六)主办、承办本行业内的科技期刊和行业简讯。

(七)为优质高效节能示范项目组织专题报告,调研培训及技术引进考察等活动。

(八)举办节能高新产业经济实体。引进高效洁净新能源。

(九)创立节能四新产业链集群跨行业跨地区合作的产学研贸一体化创新运作模式。

(十)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上级行业协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明确参加所在团体会员单位及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专题;

(四)由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整合行业资源,形成行业特色,建立行业专家咨询库,积极争取政府部门及社会上的相关课题研究,为政府决策及科学研究服务。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专题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的缴纳方式:

①现金:按规定缴纳现金。

②技术支持:提供专利成果与协会合作或设备等硬件支持。

③项目支持:提供可行合作项目,组织实体或实业支持指导,科研课题。

④其他:以志愿者以及其他非盈利方式为人民和国家做有利社会的服务。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业务领域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应给予书面说明,或电话阐明理由否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量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是2/3以上会员出席为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9人至13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可在本协会里兼任任何职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推进跨行业跨地区的节能降耗及节能高新技术的合作与服务、交流咨询等活动开展。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团体或个人)会费。

广东省冶金能源技术协会收费标准(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第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三月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二OO三年三月根据民政厅的要求作了补充和修订。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07)36号文件精神,对宗旨、职能做补充修改。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六届会员大会一致通过草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和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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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1:5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