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体育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法规建设,使法规制定程序化、科学化、制度化,保旺体育法规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法规制定规定和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体育法规,是指广东省体育局根据依法主管全省体育工作的职能,制定调整体育行政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体育法规包括: (一)省人大授权或委托省体育局起草的体育法规; (二)省政府授权或委托省体育局起草及省体育局报请省政府发布或批准发布的体育行政法规; (三)省体育局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省体育局与相关的同级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体育法规的类型主要有法律、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体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体育法规的制定程序分计划、起草、审议与公布四个阶段。 第二章 计划与起草第五条 体育法规制定计划分为长远规划与年度计划。 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依据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就各自管理权限内提出本部门的法规制定计划和建议,经政策法规处综合协调汇总,报局领导审定。 需要申报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及省政府立法计划的体育法规政策法规处根据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提供的草稿进行修改汇总出建议稿,报请局领导审定签发上报。 第六条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提出制定体育法规的年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和目的 (二)法规的内容; (三)具体负责单位和起草单位; (四)法规制定的进度安排。 第七条 体育法规的起草应遵循下列规定: (—)报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或由其授权、委托省体育局起草的体育法规,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成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成员由局领导审定。 (二)报请省政府发布或由其授权。委托省体育局起草的政府规章,由主管处室、直属单位负责起草,政策法规处审核;涉及体育局外单位或局系统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部门,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及政策法规处参加。 (三)以省体育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主管处室、直属单位负责起草,重要的体育行政规章,政策法规处予以配合。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直属单位的,由政策法规处提出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指定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工作。 (四)省体育局与其他同级部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以省体育局为主起草的,由主管处室、直属单位负责起草,有关部门参加或配合。 第八条 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先拟出题纲,送政策法规处协调一致后,再行起草。 第九条 体育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和群众的意见。 第十条 起草体育法规时,应当对现行的法规进行清理,如果现行法规将被新法规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一条 法规的内容应概念明确、用词准确、符合逻辑、文字简练、标点正确。不得使用不确定的修饰词和宣传性、文学性的语言。 第三章 审议、审查与发布第十二条 审议审查阶段的有关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起草工作结束后,负责起草的单位应当征求执行单位、管理对象等有关单位的意见。重要法规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后,负责起草的单位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并写出送审报告及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 1、制定有关法规的必要性; 2、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拟定的理由和依据; 3、起草的主要过程; 4、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包括分歧意见和各自的理由;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送审稿、送审报告、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经负责起草部门单位的领导签批后,送政策法规处审查复核。送审稿、送审报告、起草说明不齐全、不完善的,政策法规处不予复核。 (四)法规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处复核后,交局领导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由主管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草拟修改废止请示,并提出理由,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后,上报局领导审批和宣布废止。 第十四条 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将体育法规的文本、起草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处,屑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由政策法规处按有关规定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体育法规,不包括一般公文、竞赛规程、竞赛规则、社会团体章程及其它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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