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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GDHRMA)成立于2003年8月4日,它是由广东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广东劳动学会、广东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广东省劳动协调指导中心、广东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广东省人力资源交流市场、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华南师范大学经管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暨南大学管理学院11家单位发起成立的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008年6月3日,为整合“两会”资源,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经业务主管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研究决定,广东劳动学会和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的体制。“两会”将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我省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劳动者之间搭建起良好的互动交流平台,整合优化企业人力资源,规范引导相关市场行为,通过组织举办学术研讨会、调研工作报告、培训交流、考察交流、高端论坛、评优活动、成果推介、年度峰会等活动,以及建设“两会”网站、会刊平台,为政府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社会服务,推动我省劳动保障和人力资源管理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GDHR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企业、政府和高校专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本会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提供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管理方略、管理工具为己任,努力搭建人力资源管理者与政府、高校、中介机构以及各企业之间交流、沟通、提升的平台,致力于服务企业发展,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高,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制定人力资源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一个企业、政府、中介机构、高校协同沟通、交流、提升的平台。举办人力资源管理主题论坛、沙龙、活动日,开展国际、国内交流,编辑出版、发行协会会刊,运营协会网站等。

(二)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研究,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学术活动,经相关部门批准组织人力资源经理、雇主品牌、管理成果、人力资源管理论文等评选活动;人力资源管理课题的调研解决方案。

(三)引进推广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管理方略和管理工具。运用国际先进的管理技术或手段,提供适合中国企业的顾问服务。

(四)为会员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优势互补的交流快车道。联合国内外有关社团和专业顾问组织,为会员建立资源平台和资源通路。

(五)提供人力资源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政策法规咨询、项目顾问设计、人力资源交流、事务代理和派遣等一系列服务。

(六)指导协调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和协调各类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相关业务,促进各种业务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建立,为政府制定人力资源政策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积极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认真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或委派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履行入会手续;

(三)对人力资源管理有需求,具有行业影响力。

第九条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履行入会手续;

(三)取得企业人力资源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优先吸收入会。

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本会的当然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四)理事会员由秘书处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和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活动的建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将会员证交回秘书处。

第十五条对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会员,其会员资格自行被撤销。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的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六)推荐会员进入理事会;

(七)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八)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个职务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动,需要作出调整或变更的,可采取函询2/3以上理事会成员并获所函询的理事会成员2/3以上通过的方式表决生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书面回复的视为默认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实体上交的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机关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9年4月3日本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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