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拉链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2006年4月23日,广东省拉链商会正式成立。本商会是广东省拉链行业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行业组织,是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直属行业组织,接受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领导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是全国唯一的具有省级独立法人代表的社团组织。首届理监事单位有36家,会员单位155家。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同业关系,发挥行业优势,互通信息,互相协作,公平、公正、公开地实时共享行业信息,规范行业行为,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教育、引导、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业务范围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制订等方面的建议和协调,及时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2、制定行规行约的自我管理机制,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竞争发展的氛围,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的关系。 3、组织行业培训,优秀产品评选,认真做好向国家有关技术、质检部门申报和推荐名牌产品的工作。 4、建立协会信息网络,收集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情报,及时反映市场情况、行业动态,提出解决行业存在问题的建议。 5、按照行约行规,对本行业产品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政府部门以及其它团体委托协会办理的事项,积极开展有益于行业巩固和发展的活动。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广东省拉链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会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东9号纳海皮具饰博园B座44号。 第三条 本商会是广东省拉链行业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行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四条 本商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同业关系,发挥行业优势,互通信息,互相协作,公平、公正、公开地实时共享行业信息,规范行业行为,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商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制订等方面的建议和协调,及时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二)制定行规行约的自我管理机制,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竞争发展的氛围,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的关系; (三)组织行业培训,优秀产品评选,认真做好向国家有关技术、质检部门申报和推荐名牌产品的工作; (四)建立商会信息网络,收集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情报,及时反映市场情况、行业动态,提出解决行业存在问题的建议; (五)按照行约行规,对本行业产品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政府部门以及其它团体委托商会办理的事项,积极开展有益于行业巩固和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广东省区域内,依法取得企业登记,从事拉链行业加工、生产、经营及行业相配套的企业,承认商会章程,经申请,获得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方法; (八)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章程决议须由2/3代表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届最长不得超过4年);有1/3会员提议,必须召开会员大会;召开会员大会,召集人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八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人数为会员总数的1/3),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拟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决定新申请者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选举和任免秘书长;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时,必须如期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二、三、五、八、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与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员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任免权。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不得超过四年)。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领导秘书处工作;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名誉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提议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商会的每年会费标准:一般会员单位800元,监事单位3800元,理事单位5000元,副会长10000元,秘书长15000元,监事长15000元,名誉会长18000元,会长80000元。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或单位、资助人、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或单位、资助人、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商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广东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 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3/5的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经广东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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