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名译名为:Guangdong provincial alcohol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GDAI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广东省境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为酒类行业和企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我省酒类流通行业和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上接受省经贸委的指导,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是:广州市机场路719号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酒类产销经营政策和法规建设的意见。 (二)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协助主管部 门实施行业管理。 (三)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组织人才、 技术、职业培训,创办行业协会出版物。 (四) 组织引导企业开展名牌战略。 (五) 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帮助企业办理特许经营权、地区 总代理权、地区开发权、引进国内外先进的酿造技术,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 协助政府部门整顿和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 益,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 (七) 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履行和维 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八)加强与国内外各种酒类商业(行业)协会、学会及其它商业机构组织的联系;指导协调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反补贴的工作,发挥协会的整体网络功能作用。 (九)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酒类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中外合资、股份制、私营及其它多种经济成分组成的零售批发企业、工业生产企业和饮食服务企业等,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二)热心研究并支持酒类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其他有关法人团体或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三)从事酒类行业的工作者,从事流通理论研究并支持酒类生产、经营的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由本协会理事推荐,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三)有权优先取得协会在信息、资料、培训、咨询、技术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四)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有权通过协会向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反映意见。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维护和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交纳会费有困难的会员,经申请批准,可予以减交或免交;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保证不对外公开本协会的秘密信息及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与理事打招呼,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 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全权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根据省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部署,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聘请或辞退工作人员; (四)发展新会员,做好对会员的服务工作; (五)代表协会开展对外活动,扩大协会与有关社团和组织的合作关系; (六)拓展协会业务,创办经济实体,增强协会实力; (七)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承办上级委托的其它任务;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白酒、啤酒、果露酒、流通四个分会及酒类专业鉴评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献;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会员按照会员代表通过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在协会任职的团体会员: 会长、副会长单位 8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5000元/年 理事单位 3000元/年 一般团体会员单位: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单位 1000元/年 注册资金50-100万元单位 500元/年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单位 300元/年 个体零售商单位 200元/年 个人会员(热心酒业的专家、学者、人士)100元/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即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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