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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0年下半年拟评估高职院校申请评估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通知
释义

粤教高函〔2010〕61号

各有关高职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和《关于做好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通知》(粤教高〔2008〕130号)等文件要求,拟于7月5 —8日组织专家组对申请2010年下半年评估的高职院校进行申请评估基本条件核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核查时间

一天,具体时间见附件1。

二、 核查内容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和《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评估基本条件、《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中的量化指标、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和使用情况、学校规范管理情况。

三、 核查方式

专家组在审阅最近两学年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基础上,采取实地考察、查阅原始资料和佐证材料、深入访谈等方式核查。数据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31日。

四、核查要求

(一)各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认真填写《申请评估基本条件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状态数据重要信息情况表》、《评估工作联系人表》(见附件2-4),于6月28日前一式三份以公函方式报送到省教育厅高教处,并将《申请评估基本条件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状态数据重要信息情况表》、《评估工作联系人表》电子版和2009-2010学年数据采集平台发送到指定邮箱。

(二)请各组第一所学校于7月5日下午3点半到省教育厅接专家进校。学校应遵守教育部和省有关评估纪律要求,接待工作应从简,不搞开幕式,不送礼品,不针对专家设联络员。就近安排专家住宿,差旅住宿标准不得超过三星级。

(三)请专家携带行李于7月5日下午2点半到省教育厅12楼会议室开会。专家组成员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按照评估标准和要求严格把关。

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张坚雄,电话略。

本文附件不印发文字稿,请从省教育厅网页上查阅下载。

附件:

1.核查时间安排

2.申请评估基本条件表

3.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状态重要信息表

4.评估工作联系人表

附件请点击下载。

广东省教育厅

2010年6月11日

附件2:申请评估基本条件表

学校(盖章):

学校类别2 独立设置高职高专院校时间3 高职高专毕业生届数 教师总数4 校内专任教师数5 聘请校外教师数6 兼职教师数7 全日制在校生数 折合在校生数8 生师比(教高)9


 
 
 
 
 
 
 
 
 

生师比(教发)10 校内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数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校内专任教师比例 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11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12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3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14 纸质图书总数(册)15 生均纸质图书16(册/生) 电子图书总数(GB)


 
 
 
 
 
 
 
 
 

生均电子图书(MB/生)17 校内实践基地建筑面积18(平方米) 一体化教室建筑面积19(平方米) 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占有面积20 生均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占有面积(平方米/生)21 学校产权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占有面积(平方米) 非学校产权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占有面积(平方米) 占地面积(平方米) 生均占地面积(平方米/生)22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学校产权建筑面积(平方米) 非学校产权建筑面积(平方米) 宿舍面积(平方米) 生均学生宿舍面积(平方米/生)23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务数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24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25 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26 生均年进书量(册)27


 
 
 
 
 
 
 
 
 

备注:

1.学校如有附属中职学校等其他类型学校,所属院校为独立校区的,该校区的办学条件不计算在内;在同一个校区且无法区分的,其他类型学校的办学条件计算在内,但同时必须将其他类型学校的学生数计算在全日制在校生数内。

2.分为综合院校、师范院校、民族院校、理工院校、农业院校、林业院校、医药院校、语文院校、财经院校、政法院校、体育院校、艺术院校,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规定为准。

3.指院校独立设置具有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资格的时间(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时间)。

4.按照教高〔2008〕5号文规定折算,即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5.是指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且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全职教师,可包括正式签约聘用的非在编的全职教师。按照规定,已办理教师资格证但尚未拿到教师资格证书的新进教师可以算在内。注意:必须是核查时候,在岗的并有一年以上合约的教师才计及。

(1)教学系部、实训中心行政管理岗位的“双肩挑”教师(属教师系列),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并在本学年承担列入学年教学计划的教学任务(160学时以上),包括:独立完成一门课程教学、指导实习、指导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该教师可计为本学年的专任教师。(2)实验室、实习基地的专职实验人员,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且在本学年承担实验实习课程教学任务(不少于160学时),包括主讲专业实验实习课、指导实验实习、批改实验实习报告。该人员可以计为本学年的专业教师。(3)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学生辅导员,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和高校系列职称且在本学年承担纳入教学计划并与从事工作岗位性质相关的教学任务(40学时以上),包括讲授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教育、就业指导、心理咨询等课程。该人员可以计为本学年的专任教师。

2009-2010学年出国、进修、病休达一学年和不在岗、未从事教学任务的不计入。为应付评估,临时聘请其他学校老师充当专任教师的,不计入。

6.校外教师数=校外兼职教师数+校外兼课教师数。

7.指正式聘任的,独立承担一门专业课或实践教学任务(20学时以上)的行业、企业及社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

8.按照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规定折算,即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9. 生师比(教高)=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

10.生师比(教发)指按照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核算,生师比(教发)=折合在校生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且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11.教学行政用房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不包括学生宿舍。计算建筑面积时,学校租赁的其他单位的房舍,如果有10年以上合同期且学校拥有自己独立完全使用权、自主支配权、并已经实际使用一学年以上的,可以视具体情况部分计入。临时搭用的棚舍不能计入。

12.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13.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指: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校内部门自筹经费购买或接受捐赠的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计算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时,已通过招投标但尚未到位和待招标的设备不计在内,企业捐赠设备按接受捐赠时的新旧程度估值后计算在内。

14.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

15.纸质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以及院系(所)资料(情报)室拥有的正式出版的书籍

16.生均纸质图书=纸质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17.生均电子图书(MB/生)=电子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18..校内实践基地建筑面积须与2009-2010学年高职院校数据采集平台数据一致。

19.一体化教室是指兼具理论教学与动手实践能力培养功能的教室,须与2009-2010学年高职院校数据采集平台数据一致。

20. 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是指专门用于专业实践教学的实验实习实训用房。

(1)设有体育专业的非体育院校(如师范类、综合类院校)在计算实验、实习、实训用房及附辅用房占有面积时,可计入用于体育专业学生实训教学的部分体育运动场所占有面积,计算方法:可计入面积≤体育专业学生数×本指标该学校类别生均面积。其它无体育专业的院校,其体育运动场地不计入实验实习实训用房及附辅用房面积。(2)学校公用计算机机房、语音室原则上不计入实验实习实训用房。而以下列入实际教学安排中、并已经实际使用一学年以上的几种情况可以计入:若有计算机专业并实际用于计算机专业教学的计算机机房;若该校有语言类专业并用于专业实践教学的语音室;其它专业用于专业技能实训的专业计算机机房,例如专业CAD实训室、会计电算化实训室等。(3)在校外合作共建专业教学点,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面积可以视具体情况部分计入:具有10年及以上租赁合同、学校投入建设资金、学校拥有完全、独立使用权和自主支配使用、已有与企业生产性质相对应专业学生进驻并实际实施一学年以上实验实习实训等教学运作的、本学年实际使用并列入实际教学安排中的。计算方法:可计入面积≤平均每学年进驻专业学生数(按学年计算)×本指标该学校类别生均面积。

已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开始建设的不计算在内。临时搭用的棚舍和单纯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不能计入。

21.生均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占有面积=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占有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22.生均占地面积=占地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23.生均学生宿舍面积=学生宿舍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学校租赁的其他单位的房舍,如果有10年以上合同期且属自己独立使用、自主支配的可以计算在内。

24.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25.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26.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27.生均年进书量=当年新增图书量/折合在校生数。

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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