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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Guangdong Agricultrue Industry Business Polytechnic Colleg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AIB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组成的学生团体。

本协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学校、服务社会 。 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青年自愿者的社会公德公益服务活动,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在校园中倡导团结友爱、积极进取、服务社群的新风,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的完善而努力,为校园事业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Guangdong Agricultrue Industry Business Polytechnic Colleg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AIB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组成的学生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学校、服务社会 。 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青年自愿者的社会公德公益服务活动,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在校园中倡导团结友爱、积极进取、服务社群的新风,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的完善而努力,为校园事业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校纪校规。统一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徽和会员章,使用本协会的会旗

第四条 本协会的口号----友爱互助、共同进步 。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院团委、学生工作部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

(一)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校园风貌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 适应社会和校园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 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 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 开展与校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七) 围绕大局,针对不同时期对学生工作、学习和生活影响较大的事情,组织青年志愿者协助学校做好工作,引导青年发展。

(八) 维护和代表协会及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并努力提高志愿者行动的层次。

(九) 制定各个时期青年志愿者行动推进计划,领导和协调协会各部门工作,组织并举办协会大型活动。

(十) 指导协调并监督各系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并面向全校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支由本会直接组织管理的青年志愿者队伍,做好青年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培训各小组的管理者。

(十一) 定期向学校各部门通报青年志愿者活动情况,争取媒体支持做好志愿者行动的宣传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热心与青年志愿者活动,在本校工作、学习的青年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其他组织或社团须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成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后,填写《志愿者登记表》,并对其编号,发放《青年志愿者服务记录表》和会员证,并将会员资料纳入协会档案管理。

第八条 个人会员毕业离校,视为自然退会。若本人仍愿加入本协会,可提供书面申请,经本会批准,成为特别个人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由讨论、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三)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的权利;

(四) 提出困难和问题,寻求协会给予帮助解决;

(五) 有退会的自由;

(六) 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七) 毕业时志愿者可获得协会的证明书。

第十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 自觉履行志愿者服务的职责,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 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扩大本会影响;

(四) 关心本会的工作,主动向本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 发扬 “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 的精神,关心社会、关心他人。

(六) 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志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第十一条 每个会员于每年9月上旬上交《青年志愿者活动记录表》至所在小组负责人处,由负责人统计去年一年的服务时间,并给予登记注册。不按时进行会员年度登记,按实际情况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如做出有损协会名誉或连续半年不参加任何协会组织的活动,或连续三次通知参加活动而未向服务队负责人请假而不参加者,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两个月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协会确认后备案。凡违反本会章程的个人会员,经协会讨论通过,给以除名。

第十四条 志愿者不能利用本协会的名义进行任何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五条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或有损本会声誉的行为,由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退会或被除名,必须交回会员证及《活动记录表》。

第十七条 青年志愿者提供愿服务时需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八条 会员每次参加志愿行动后,由志愿者本人填写《活动记录表》,并由接受服务者或活动组织者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建立小时志愿服务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的小时数作为考核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标准。计算小时数以《活动记录表》记录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并取得显著的个人和团体会员,经协会讨论决定,报学校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关心、支持和参加志愿者活动并为志愿者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院团委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学校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院团委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学校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一年为五元/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决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处分的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经费使用范围:维持本协会正常工作运转;符合本会宗旨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在社会公益及社会保障范围内的特殊资助。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院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院团委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院团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院团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院团委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2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院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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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7:5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