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
释义 |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全国的现货贵金属交易商和合格的现货贵金属投资者,同时为了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章程》与《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经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审核批准并授权,在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授权区域内从事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会员、市级会员、区/县级会员、普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节会员资格第四条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会员分为综合类会员和普通类会员两种。 综合类会员:即根据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授权,为交易商与合格现货贵金属投资者提供所有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上市品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的会员单位。综合类会员可以进行自营业务和业务区域内代理业务。 普通类会员:即根据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授权,为交易商和合格现货贵金属投资者提供所有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上市品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的会员单位。普通类会员只能进行自营业务。 第五条申请成为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基础设施;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市场宣传与推广能力; (五)熟悉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相关业务; (六)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信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七)承诺遵守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八)认缴交易所的会员年费; (九)遵守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申请成为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的程序 (一)向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提交《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代理会员申请表》及申请表内要求的内容(加盖公章); 2、公司简介(加盖公章); 3、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初审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代理会员审核通过通知书》,经申请单位确认后,交易所组织人员赴申请单位实地考核,通过实地考察确认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相符后,交易所对符合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 (三)申请单位在接到《入会通知书》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到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签订有关文件。 (四)缴纳会员费。 1、永久会员:A:省级综合类会员:一次性缴纳全额会员费300万元,永久会员从第二年开始,每年需向交易所缴纳会员管理费10万元。 B:市级综合类会员:一次性缴纳全额会员费50万元,永久会员从第二年开始,每年需向上级会员缴纳会员管理费3万元。 C:区/县级综合类会员:一次性缴纳全额会员费25万元,永久会员从第二年开始,每年需向上级会员缴纳会员管理费1万元 注:拥有省级永久会员资格方可开发下级市、区/县级永久会员。 2、年费会员:一次性缴纳全额会员年费、省级综合类会员80万元/年,市级综合类会员15万/年,区/县级综合类会员8万/年,普通类会员0万元/年; 年费会员下一年想转为永久会员,则需要重新缴纳永久会员的会员费。 (五)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收到申请单位会员席位费后,向申请单位颁发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授权书》及《会员资格证书》,申请单位获得为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的资格。 第七条会员所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市场开发; (二)协助交易商办理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入市交易手续; (三)代理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交易培训; (四)代理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推介交易商品; (五)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他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 (六)向所开发服务的交易商收取不超过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指导限额的交易服务费; (七)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严禁会员发生以下行为 (一)从事代理交易业务; (二)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 (三)泄露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四)从事与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会员严禁跨区域发展代理业务、居间业务及设立下级分公司。 第九条会员应对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 会员应协助交易所对其所开发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具体如下: (一)有义务对其咨询业务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有义务每天核对其开发交易商的交易持仓及保证金情况; (三)与出现保证金不足相应比例的交易商进行联系,提醒交易商追加保证金; (四)若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会员应协助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做好开发交易商的解释工作。 第十条对于会员单位经营场所的要求 (一)省级会员单位:1、场地:各省省会城市中心,金融商业区域,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甲级写字楼或临街商铺(需要通过交易所人员考察确认),入口处外墙悬挂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制作的统一格式“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会员单位”授权书。 2. 设备:会员单位有良好的办公设备,办公电脑不少于40台,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配备齐全; 3. 公司:会员单位必须是中国境内,工商局合法注册的公司,公司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之内,会员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市级会员单位:1. 场地:地级城市中心,金融商业区域,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甲级写字楼或临街商铺(需要通过上级会员单位人员考察确认),入口处外墙悬挂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制作的统一格式“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会员单位”授权书。 2. 设备:会员单位有良好的办公设备,办公电脑不少于20台,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配备齐全; 3. 公司:会员单位必须是中国境内,工商局合法注册的公司,公司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之内,会员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区/县会员单位:1. 场地:区县城市中心,金融商业区域,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甲级写字楼或临街商铺(需要通过交易所人员考察确认),入口处外墙悬挂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制作的统一格式“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会员单位”授权书。 2. 设备:会员单位有良好的办公设备,办公电脑不少于10台,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配备齐全; 3. 公司:会员单位必须是中国境内,工商局合法注册的公司,公司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之内,会员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人员配备 (一)省级会员单位: 团队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具备相应的行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市场管理和销售能力,其中必须配备以下岗位人员: 1、1-2名熟悉交易所业务的经理; 2、3-4名熟悉相关行业现货贵金属贸易业务的专职人员; 3、1-2名熟悉交易所业务的市场交易风险控制人员; 4、2-3名客服人员。 (二)市级会员单位: 团队人员总人数不少于30人,具备相应的行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市场管理和销售能力,其中必须配备以下岗位人员: 1、1-2名熟悉交易所业务的经理; 2、1-2名熟悉相关行业现货贵金属贸易业务的专职人员; 3、1-2名熟悉交易所业务的市场交易风险控制人员; 4、1-2名客服人员。 (三)区/县会员单位: 团队人员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具备相应的行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市场管理和销售能力,其中必须配备以下岗位人员: 1、1名熟悉交易所业务的经理; 2、1名熟悉相关行业现货贵金属贸易业务的专职人员; 3、1名熟悉交易所业务的市场交易风险控制人员; 4、1名客服人员。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从业人员任职条件要求 (一)具有证券、期货、保险、银行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二)具备金融、经济、贸易、市场营销、贵金属、地矿、石油等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三)熟悉相关行业产品现货贵金属贸易模式; (四)熟知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的有关业务,具有向客户进行宣传推介的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相应的投资理财知识; (五)有亲和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的有关从业人员须接受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进行的定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为促进会员单位的有序发展和适度竞争,保护会员的合理利益,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在全国发展的综合类会员总数不超过200家,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区域布局,布局的基本原则为: (一)各直辖市发展综合类会员不超过1家; (二)各省发展省级综合类会员不超过1家; (三)各市级地区发展市级综合类会员不超过1家。 第十五条对于会员单位业绩考核要求 为促进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快速健康地发展,鼓励适度竞争,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将在不同时期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对授权服务机构的市场开发业绩定期进行考核,对业绩优秀的会员,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给予适度奖励,对业绩达不到要求的会员,可要求其限期转让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对于限定期限内没有完成转让的,交易所将撤销其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 第三节会员资格的变更第十六条经交易所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或交易席位。 第十七条会员资格的转让程序 (一)转让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转让申请;受让方向交易所提交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 (二)交易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受让方作资格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交易所批准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以下事项: 1.转让方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转让方退还各种票据; 3.转让方移交授权书给受让方; 4.受让方到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签订有关授权服务机构的相关文件; 5.按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转让价款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转让方缴纳的会员席位费不予退还。 (五)交易所向转让方收取一定的会员资格转让手续费,永久会员转让手续50万,年费会员转让费20万。 (六)交易所在网站上更新会员单位的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一)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二)会员涉嫌违规,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对其调查期间; (三)取得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会员资格未满一年的; (四)已被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 (五)与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十九条会员资格的撤销 (一)会员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有权撤销其资格: 1. 从事非法代理交易业务; 2.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3. 从事与服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形象; 4. 不按照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的规定对交易商进行风险管理的; 5. 会员单位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的; 6. 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服务费以外的款项; 7.被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要求限期转让会员资格,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找到受让单位的; 8. 违反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会员单位在接到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取消其会员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手续: 1、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退还各种票据、退还与交易所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授权书; 3、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在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网站上将删除该会员单位的有关信息,中止其与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的授权关系,会员向交易所缴纳的会员席位费不予清退。 第二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九)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相关单位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十)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节会员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授权服务机构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交易所审核的任何有关交易所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以确保有关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的对外宣传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会员单位应当按照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所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同意。 第五节客户信息第二十三条会员单位所印刷的宣传资料、合同资料,全部要经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审批通过后方可印刷使用。 第二十四条会员与客户签订的任何协议必须以电子档的形势上交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存档。 第六节处罚第二十五条以上条例,会员单位应无条件遵循,如有违反,按以下条件处罚: (一)第一次违反,处以警告处分,罚款十万元。 (二)警告处分后,如有继续违返,直接取消会员资格。 第七节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与会员单位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按《广东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拥有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办法进行适度修改。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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