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拱北报关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东拱北报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称为:GongBei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简称GBCBA)。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珠海市拱北侨光路5号海关会议中心六楼,邮编:519020。 协会是由在拱北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和相关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拱北海关。 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对本行业有关方针、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拱北关区报关市场的管理;维护、改善报关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本行业利益;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拱北关区报关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章程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协会名称为:广东拱北报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称为:GongBei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简称GBCBA)。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珠海市拱北侨光路5号海关会议中心六楼,邮编:519020。 第三条本协会是由在拱北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和相关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拱北海关。 第四条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对本行业有关方针、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拱北关区报关市场的管理;维护、改善报关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本行业利益;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拱北关区报关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本协会是中国报关协会的会员单位并接受中国报关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监督指导、沟通协调、行业自律、培训考试、出版刊物、交流合作、经营实体。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报关行业的管理。 (二)调查研究有关方面对报关行业的要求,综合分析报关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为会员提供业务咨询服务,为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管理政策提供建议。 (三)规范行业行为,提倡行业操守。 (四)代表本行业协调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业的工作关系;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协助解决有关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中国报关协会委托,负责组织从事进出口业务企业的经理人的培训、报关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颁发资格证书,并举办其他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报关人员素质及报关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 (七)表彰、奖励会员,对会员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通报。 (八)收集、整理、发送报关行业的信息,组织相关的业务研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出版会刊及专业刊物。 (九)加强与国内其他报关协会的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政府部门、相关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工作。 (十一)完成中国的关协会、海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实行自愿的原则,凡拥护本章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协会审核批准,均可加入: (一)在拱北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和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职称的从业人员; (二)相关的社会团体、院校和企事业单;。 (三)报关从业人员和其他热心报关事业的个人。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核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人才培训、考核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协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的业务问题或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关活动;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规定;服从协会的协调和管理;维护行业的信誉和权益;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提供真实的业务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六)完成中国报关协会、本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规定,经教育批评无效的; (二)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 (三)严重损害行业利益和声誉的; (四)被工商部门注销企业资格或被海关取消报关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决定惩罚事项;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执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不得兼任协会其他职务。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协会的财务收支和协会的日常工作,并提出监督意见,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熟悉海关报关业务,热心为报关事业服务;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会长办公会议; (五)决定奖励、表彰和惩处; 第二十八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纪要和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出各阶段工作规划、计划和工作制度方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设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常设机构设立综合部、财务部、行业部、培训部、信息部等内设办事部门。常设机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执行工作计划,负责日常工作和本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协会章程或理事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和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拱北海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1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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