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光纤反倾销 |
释义 | 初裁决定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4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美国公司 1、美国康宁公司(CorningIncorporated)16% 2、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Fitel,LLC)46% 3、其他美国公司46% 韩国公司 1、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CableLtd)7% 2、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CO.,LTD)32% 3、其他韩国公司46% 日本公司1、所有日本公司46% 案例2004年9月7日下午1:30,首都大酒店会议厅冷飕飕的,主持人没有太多的过渡就宣布会议开始,现场参会人员表情异常严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以来商务部在通信行业首次举行的听证会,主题是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这次听证会有可能是在2005年1月终裁前的4个月内本案利害各方提供有关证据和意见的惟一机会,所以各方都分外重视。 自2003年5月7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之后,2003年7月1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随后,商务部对相关利害关系方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相关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部分利害关系方先后向商务部提交了对本案的书面陈述意见。2004年6月16日,商务部对本案作出初步裁决,认定原产于上述被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了慎重起见,2004年6月,商务部对南京华新藤仓光通信有限公司和深圳特发信息阿尔卡特光纤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于6月22日将本案调查期延长至2005年1月1日。 在9月7日的听证会上,日本企业以及日本政府没有陈述对本案的意见,而韩国也只有韩国驻华使馆商务处派代表做了象征性的发言,美国则除了驻华使馆商务处代表发言之外,应诉企业康宁公司、OFS费特公司以及美方的关联企业北京康宁光缆公司、成都康宁光缆公司、上海光纤公司等分别派代表在会上发言,陈述对本案的意见。中方企业本案申请人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代表以及富通集团、烽火科技、天津天大天财、南京华新藤仓、成都中住、江苏阿尔发、中天科技、华伦集团等8家国内光纤制造企业联合派出代表陈述了对本案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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