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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释义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湘西自治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全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的管理,保证全州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意义

2001年以来,我州相继实施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农村中小学教师公转住房建设和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等工程,提高了农村校舍质量,农村中小学校面貌得到很大改善。但我州还有部分中小学校舍是“普九”早期建设的,建筑质量较低,C级和D级危房仍较多,达不到抗震设防和其他防灾要求。因此,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州范围内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对全面改善校舍安全状况,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很有必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这项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工程实施。

二、实施范围、目标和任务

(一)实施范围:全州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二)实施目标:对全州中小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改造或重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符合防御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安全要求。

(三)实施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采矿沉陷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及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存在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对其他区域,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建立全州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控校舍安全状况,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学校建设提供服务。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合格学校建设和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按轻重缓急,合理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分步骤、有计划地实施加固改造和迁建;项目学校必须是布局结构调整规划中予以长期保留的学校,各县市布局调整拟撤销的学校和调整方案尚不明确的学校原则上不得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

(二)分级负责,以县市为主。校舍安全工程由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专业部门密切配合。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确保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三)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工程建设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新实施的建设标准,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每栋校舍的加固和改造质量,使校舍安全工程成为“放心工程”和“精品工程”。

四、实施内容

(一)全面排查鉴定中小学校舍。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对本县市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进行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二)科学制定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并在对项目建设场址及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安全评估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三年总体规划和具体分年度实施计划。

(三)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等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水库、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工程实施除解决好我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校舍外,还要根据我州自然灾害的特点,重点考虑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改造和其他地区的C、D级危房改造。

五、实施步骤

(一)11月初,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舍的逐栋排查。

(二)11月20日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信息档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制订校舍安全工程三年加固、改造总体规划及2009年度加固、改造计划。

(三)根据批准的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相关标准,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或重建。2009年底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30%,2010年底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60%,2011年底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10%。

六、工程管理

(一)实行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要位置。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简化程序。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加固项目应视为房屋建筑改建工程,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

(二)实施施工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坚决杜绝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项目竣工后,要按照建设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出具项目保修单,按相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保修金。

七、实施机制和职责分工

我州校舍安全工程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实行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建立“州级统筹、县市负责、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

州人民政府成立湘西自治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州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分管教育副秘书长、州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州发改、教育、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审计、安监、地震、气象、水文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州教育局,并抽调相关部门专门人员负责具体日常工作,负责部署全州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制订并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工程资金,组织编制和审定各县市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设立举报电话,协调、查处重点案件;编发简报,推广先进经验,报告工作进展。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辖区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要相应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建立相应制度,保证工作经费,加强对校舍安全工程的组织领导,确保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校舍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搞好协调配合。教育部门要切实把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发改部门要把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争取国家和省专项投资,加强项目监管,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与标准,为校舍安全工程提供政策支持;财政部门按要求将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工程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建设部门要在标准制订、工程勘察、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土资源、水利、地震、公安、消防、气象、水文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责,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监察、审计、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重点案件。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县市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每月28日前以简报、进展情况报表、信息员报告等形式向州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

八、资金管理和优惠政策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资金实行州级统筹,县市负责。州统筹中央、省级和州级资金,县市要加大投入力度,在整合目前与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资金的基础上,将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不留缺口。中央、省级和州级资金重点支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中小学校,并向农村中小学倾斜。具体资金筹措和安排办法待校舍排查鉴定工作完成后,由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根据省政策研究制订。各县市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等五个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5〕8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6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州政办发〔2004〕28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九、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建立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公示制度。各县市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通过媒体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校舍安全工程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项目规划、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设置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以及网站留言,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各县市要督促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公示牌,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项目总投资和各级投资、校舍安全鉴定报告,以及鉴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单位和责任人、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项目动态。项目竣工后,在单体建筑物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统一注明“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字样及竣工时间、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建筑面积、中央专款数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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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6:30